定义性法条之结构初探
定义性法条之结构初探LegalSystemAndSociety 占缸金2009.8()定义性法条之结构初探 摘要有着法学本体论地位的法规范研究一直处于法理研究的边缘,法条研究尤甚,几为大陆法系的空白.本文试图关 注复杂法条体系中的一类法条一定义性法条,对其内涵,结构以及功能略作描述和 梳理. 关键词定义性法条现行法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69.01 ,定义性法条的内涵界定"在所有的立法中,人们会发现界定语词含义的条款.""该定 义表明:在其他语境下有更宽泛或不同意义的一个语词,在法律 中却有着特定的含义."与日常语言不同,制定法中的定义是法律 语言.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此即一典型定义性法条,在物权法里以定义形式对"物权" 做了界定. 学界对定义性法条叫法不一,研究极为罕见,只零星散见于 某些法理着作中.经笔者考察,我国现行法里定义性法条多位于 总则和附则,也有见于其他章节的,甚至有章节专门规定定义性 法条..那么定义性法条在结构上有何特点呢?本文主要关注这 个小问题. 二,定义性法条的分类和结构初探 定义性法条的分类,郑玉波认为有法条十二型.定义性法条 的结构,范?胡克认为有:当Y,z 存在时x 就会发生;x 包含 应用的条件是…….笔者在对现行主要法律梳理基础上,对定义性法条分类和结构有如下描述: 1.标准式:A+是(指)q-限制性语词+上位概念.0 逻辑学 下定义有其方法和规律,这在定义性法条中也适用:"定义有一定 公式:目=差+纲.目:被下定义的事物,在逻辑上属于下位概 念差:该'目'与其他'目'的差别,在逻辑上属于内涵,也就是属 性.纲:该目所归属大纲,在逻辑上属于上位概念."标准式即 严格按照逻辑学上下定义的方法规定的.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拍卖 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以上例子符合标准式的模式,是 标准式定义性规定. 2.列举式:A 为asb 和c.列举式是把具体事物一一列举出 来,用以说明某一上位概念的意义.郑玉波认为:"列举须依下列 之法谚解释之,法谚一:列举为排斥:法谚二:省略规定之事项,应 认为有意省略."以上法谚是说在法条中若列举一些事物,未被 列举的就要被排斥掉. 担保法第二条第2 款:"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本条列举了担保法中之"担保方式"为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不仅仅是定义性规定的一种方法,其 中还有排除了其他方式的意味,即担保方式只有这5 种.此条规 定属于列举式定义性规定. 3.列举概括式:A 包括asb,c 和其他+概括文句.例示概括 式先将所欲说的事项,举一二例子,然后加以抽象的,概括的文 句."例示概括型是基于下列法谚而来:列举(例示)事项之末,所 加之概括文句,不包括与列举事项中明示事物性质相异的事项." 此法谚是说例示事项属于概括文句所表示之事项之一,而概括文 句却不包括与例示事项性质不相同之事项.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 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 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此法律条文以列举加 概括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属于列举概括式定义性规 定,且与"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等例示规定性质相异的 "其他合法财产"当不在"公民的个人财产"之列. 4.拟制式:a 视为A.拟制式就是将不属于该定义的情形规 定为该定义的范畴,一般有"视为"二字.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 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 共有."在此条规定中,将前述情形"视为"按份共有,属于对"按份 共有"的拟制式定义性规定. 5.注解式:注解式就是对于法条中所用的语句,在另一条,项 加以说明的法条类型."注解型法条与被注解之法条必须配合适 用方可,因两者均为不完全之法条,不能单独适用,所谓'孤掌难 鸣'是也."信托法第八条第1,2 款:"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书面文件等."其中,第2 款"书面形式"的定义性规定就是对第 款的注解,属于注解式定义性规定.三,定义性法条的法理价值 定义性法条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其他法律规范起作用 的前提条件,为其他法律规范规范性功能的发挥提供系统内的联 系,支持;定义性法条还是法律体系化,制度化认识的必要条件. 定义性法条另一重要作用是界定某法律的适用范围.公司法第 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为适例.定义性法条往往规定了一部法 律的适用范围,或对该法律中重要概念做出了立法上的规定,其 在立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其对于司法,执法的指导意义更是举 足轻重. 但是,"一个法律定义并未真正确定某一术语的意义,它只 是提供了一个起点."本文只是最浅显的描述和梳理,许多问题 未涉及到且深度不够,对定义性法条的研究还有非常大的空间可 有所为. 注释: 见我国物权法,2007 月16日通过.本文中所涉法律,均为我们现行法,不赘. 笔者对我国各部门 41 部主要现行法律定义性法条做了梳理,基于篇幅有限,本 关注其结构问题.本文中A 指立法性定义的中心语,a,b,c 指其具体内涵 参考文献: 【1】【比】范?胡克.孙国东译.法律的沟通之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郑玉波.法谚(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德】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英】拉兹.昊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北京:中国法制}}l 版社.2005 作者简介:朱金彩,南开大学法学院2008 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