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分享-税务筹划是阳谋,而不是阴谋!
彭怀文
【案例】一家企业取得了一座山石头的开采权,准备投资3亿元新建一条砂石生产线。计划前期按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因为生产线购进设备等有大量的进项专票,采用一般计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到进项税额抵扣完以后,由于原材料是在山上开采的石头,其他进项税额很少,所以后面就准备申请转为自产砂石的简易计税。
我非常肯定说到:该筹划案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筹划方案是失败的。
理由: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在转为简易计税的时候,由于生产线的专用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需要按照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本就没有达到税筹筹划之目的。
对方沉思良久,觉得非常失望,看着一个非常美好的税务筹划案,竟然失败了。
对方非常诚恳的问到:“彭老师,您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我考虑了一下说到:“需要该企业增加一项业务:来料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按照一般计税,生产线就变成了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了。”
最后彭老师送大家一句话:税务筹划,是阳谋,而不是阴谋。
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吗?
实务探讨:收到政府资金,但是不确定是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汇算实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