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 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T 144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202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电离辐射以内照射和(或)外照射的方式作用于甲状腺,导致甲状腺功 能和(或)甲状腺组织器质性改变。
3.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或长期受到射线照射后导致的自身 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3.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局部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受到大剂量照射或长期受到超 剂量限值的照射后所致的甲状腺功能低下。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disease
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occupational chronic radiation thyroiditis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occupational radiation hypothyroidism
GBZ 101—2020
3.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辐射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 联系的恶性肿瘤。
4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受照史、甲状腺受照剂量(依据GB/T 16148、GB/T 16149、GBZ/T 144、GBZ/T 202、GBZ/T 261)、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并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甲状腺疾病,综合分析方可作出诊断。
5 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5.1 诊断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
a) 有明确的射线接触史,甲状腺累积吸收剂量≥0.3 Gy;
b) 潜伏期≥1 a;
c) 超声提示甲状腺体积肿大,回声不均,可伴甲状腺结节等;
d)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和/或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阳性。
5.2 鉴别诊断
5.2.1 其他因素所致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5.2.2 结节性甲状腺肿。
5.2.3 甲状腺癌。
5.3 处理原则
5.3.1 甲状腺功能异常者脱离放射工作。
5.3.2 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者,给予左甲状腺素(L-T4)替代治疗。5.3.3 甲状腺肿大伴疼痛时,可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
6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6.1 诊断
6.1.1 亚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
a) 有明确的射线接触史,甲状腺受到一次外照射≥10 Gy 或分次照射累积剂量≥25 Gy,或一次内
照射≥20 Gy;
b) 潜伏期为受照后数月至数年;
c) 血清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正常,促甲状腺激素(TSH)增高;
d) 无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cancer
GBZ 101—2020
6.1.2 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在具备6.1.1的a)和b)项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a) 血清 T3、T4 降低,TSH 增高;
b) 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
6.2 鉴别诊断
6.2.1 其他因素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6.2.2 低 T3 或低 T4 综合征。6.3 处理原则
6.3.1 亚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暂时脱离放射工作;密切观察病情,定期复查;可给予 L-T4治疗;甲状腺功能恢复后可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6.3.2 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脱离放射工作;L-T4 替代治疗,定期复查。
7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7.1 诊断
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
a) 有明确的全身或甲状腺受照史;
b) 潜伏期≥4 a;
c) 原发性甲状腺癌诊断明确;
d) 按 GBZ 97 计算甲状腺癌起因于所受照射的病因概率(PC),95%可信限上限的 PC≥50%。
7.2 处理原则
7.2.1 脱离放射工作。
7.2.2 按甲状腺癌临床治疗原则处理。
8 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依据GBZ 112可以诊断的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改变等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 状腺疾病。
发布时间:2020-11-23
发布时间:2020-11-23 来源: 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