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经拍卖能否直接裁定以物抵债?未经双方同意,应予撤销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经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
二、案卷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裁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意以物抵债的,没有相应的书面记载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简要案情】
一、成都中级法院执行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评估为1600万元;工行某支行认为评估价过高,缺乏市场依据,请求拍卖,但成都中级法院未予答复;
二、2002年2月5日,成都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房抵债,将上述查封房屋抵给工行某支行以清偿债务;
三、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成都中级法院就裁定以物抵债行为违法为由,申请撤销裁定,重新拍卖;成都中级法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在抵债裁定前提出异议,要求拍卖,但是根据工行四川省分行批复,工行某支行已经接受抵债并列为抵贷资产入账,不同意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并且被执行人无异议,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申请;
四、某公司不服,向四川高级法院申请监督;
五、四川高级法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从案卷事实来看,申请执行人反对,被执行人无意思表示,不符合双方同意的条件;经双方同意,必须是既存的事实,不是证据规则推定或法官自由心证的推定;据此,裁定撤销成都中级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和异议裁定;
六、工行某支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裁判结果】
驳回工行某支行的申诉请求,四川高院裁定撤销成都中院的以房抵债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本案,成都中级法院以房抵债裁定是否合法,重点要审查的问题就是该裁定前是否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从案卷来看,申请执行人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明确反对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债。被执行人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裁定前以口头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三、双方当事人在裁定作出后的行为不能作为推定其事前同意的依据,事后接受不能推定事前同意;
四、综上,四川高院认定以房抵债裁定前因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违法,裁定撤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意见》301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492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