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补偿协议,能否要求赔偿被征收房屋因被强拆而产生的损失?
律师答复:
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且已经实际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能否要求征收方赔偿被征收房屋因被强拆而产生的损失,主要看其因房屋被征收所产生的损害是否已经得到救济,及是否在得到救济后仍有新的损害发生。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981号《行政裁定书》书中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前提,而且这种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质或救济性质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弥补。如果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了补偿,就会相应的减免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言,无论是被征收人通过征收补偿获得补偿,还是因被征收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而取得行政赔偿,其就被征收房屋所能得到的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该房屋的价值为限,均是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行政赔偿领域中的直接损失是因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已就被征收人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亦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所受到的损害已得到救济。在被征收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领取补偿款后仍存有损害的情况下,其再行请求赔偿于法无据。
根据前述裁判精要,被征收人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被征收人就其房屋被征收或被违法强制拆除所能取得的补偿权益或赔偿权益,均是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的。故,在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安置房后,其已获取补偿权益,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产生的损失损害也已得到弥补。后续当被征收人将房屋交付给征收方拆除,或征收方直接拆除了已无人居住且屋内无物品的房屋时,被征收人就不可再主张征收方应赔偿对拆除其房屋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故,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取得补偿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交付被征收房屋给征收方拆除,以便最终实现征收目的,开展新的建设和发展项目。但在以下情况下,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仍可能要求征收方就强拆其房屋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如征收方一直未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补偿义务;未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被征收人仍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导致其居住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被征收房屋内有大量物品,未经转移就因房屋被拆而被损毁和灭失等。遇到前述几种情况,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征收方予以赔偿的主要原因是,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所产生的损害扩大,原有补偿难以弥补。故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就扩大后的损失,寻求救济和赔偿,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专业律师提醒,能否得到相应赔偿,主要看被征收人手中是否具有,能充分证明原有损失扩大、新的损失出现,致使自身利益受损的相关证据。故被征收人在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前,一定要整理、收集好证据,以便诉求得到行政机关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