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找票冲抵10万元的好处费开支,算不算虚开?

案例阅读

贺之熙实业销售时向某中间人支付了一笔10万元的好处费但却不敢据实入账于是会计找了一些别人不要的餐饮发票、加油发票、服务费发票凑足10万元报销入账用这10万元发票报销其发票内容显然与实际业务不符算不算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即真票虚开,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如果企业对收到的一张发票的真伪感到怀疑时,除了自己认真检查或者上网核实之外,也可以直接要求税务机关帮助鉴别。
实务中有个别税务人员推三阻四,以“自己也不知道”或者“外地的发票没法查”之类的理由搪塞是不正确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但是,如果企业对收到的一张发票的“虚实”感到怀疑时,则相关政策没有赋予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进行鉴别的权利。也就是说,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回答“这张发票是不是真的?”而无权要求税务机关回答“这张发票是不是虚开的”。所以,发票的虚实必须由企业自己负责查实。
现实中最常见的一种虚开业务,是以采购货物的名义购买购物卡。购卡时,售卡单位如果开具了销售发票,其实并没有真实的销售业务发生(真实的销售应该在持卡者刷卡消费时才发生),所以,售卡时开出的这张发票就是典型的“虚开”发票,双方都将被虚开发票的索套套住。
虚开发票的行为,不是一种“入账”行为,而是一种“开具”行为,所以贺之熙实业显然与虚开发票沾不上边,最多只能认定为虚假费用。
虚开发票风险中最严重的是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风险。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打击的范围,也就是说,一旦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则应该向公安局移送,因为这属于犯罪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释是:“具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发[1996]30号)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