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健康险迎新规!银保监会:不得承诺“保证续保”,不得随意停售与无理拒赔 1月11日,银保监会印发《...
1月11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所规范的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
《通知》共13条,从产品续保、定价、销售、理赔、停售、投保、退保等方面,规范了短期健康保险经营行为。
具体来看,在规范产品续保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在规范产品设计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
《通知》提及,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其中,上半年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次年2月底前披露。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
在规范产品销售方面,《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关信息,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报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根据《通知》,印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销售。
此外,对于消费者选购健康保险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建议: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