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明智】王传利: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调整的特点
革命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包干)制待遇方法,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了,党和政府决定改革干部收入分配制度。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几经调整,到1960年国家机关人员的工资标准基本稳定下来。工资调整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降低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缩小最高工资与其他工资标准的差别,工资越高,降幅越大。
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决定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10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降低的幅度为3%至10%,六类工资区一级工资由644元降低为579.5元。该方案于1957年1月开始执行。短短两年后的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又进一步决定:“为缩短最高工资标准与其他各级工资标准之间的差别,现在决定在1957年降低后的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将国家机关一、二、三级的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并且降低为400元(按一类地区计算)。”属于六类工资区的原一至三级工资,由579.5元至517.5元统一降为460元。但是,并不降低四级以下的工资标准,已降低的也一律恢复。到1960年,按照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指示,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提出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建议:三级(包括原来的一、二级)降低12%;四级降低10%;五级降低8%;六级降低6%;七级降低4%;八级降低2%;九级至十七级各降低1%。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国家机关十七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的工资,应该同样降低。经过三次降低后,六类地区的一级工资最高工资为404.8元,比1956年拟订的标准减少239.2元,降低幅度为37.11%。
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41次会议通过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对于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文艺工作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仍然按照原来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不予降低。”[3] 1959年中共中央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这次降低工资,只限于一、二、三级的党员干部。一、二、三级的非党人员,一律照旧,不予降低。企业事业单位和教育、科学、文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一律不降。”党内外有别的原则精神在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的关于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的规定中得到体现:“非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一律不予降低,以利于对他们的团结和改造。” 党和国家重视提高知识分子的收入。195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7月10日高教部发布《关于1956年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评定和调整的通知》,增加了教师尤其是教授的工资。一级教授的工资是345元,相当于中央部长的工资,副教授最低两级的工资是149.5元和177元,接近行政13级和12级的高干(司局厅和军队的师级)的工资标准。在降低机关的党员干部工资时,科研教学人员没有降低,党员高级干部与知识分子工资标准的差别进一步缩小。
从195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内高级干部的工资不断降低,但逐渐增加了一线艰苦岗位劳动者的工资。196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规定范围只限于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石油矿)和林区两方面的工人及其井下和采伐现场的基层干部(区长、场长、工段长一级以下的干部)。林业部11月18日补充通知规定工资升级面包括“在林区从事木材生产的采伐、集材、运材、准备作业、装卸归楞、原条造材、机修等工种的工人;在林区采运现场的林场场长(主任)、汽车队队长、森林的段长、站长(相当于林场场长一级的)以下干部”,还包括“在林区从事基本建设、森林更新、木材加工、林化、场内外运输、养路工等工人及采运现场炊事员”,其他生产工人和属于非生产性与服务性的职工这次不升级。1963年6月25日的劳动部安排调整工资的报告中,明确规定:工人和干部的升级面应当区别对待。工人一般按照百分之四十升级。国家机关十七级至十四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大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不需要升的一个也不要升);十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律不升级。除了向生产性职工和基层干部倾斜外,还向艰苦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倾斜。1963年2月23日,劳动部和冶金部规定,井下的采矿、掘进、运输、巷道维护工人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应低于三级。井上调井下工作,享受井下工人的工资津贴待遇。
第四,共产党注意保持廉洁自律,机关干部的最高和最低工资差别比国民党时代要小得多。
有学者认为建国初期党政机关干部工资高低差别比国民政府时代要大,而事实正相反。按照1946年国民政府暂行文官官等官俸标准,特任官如国民政府的文官长、主计官和五院及各部委及各部委的部长委员长,俸禄是800元,为官俸标准中的最高标准,委任官的最低俸禄级别是第16级的办事员,工资的最低标准是55元。最高级和最低级之比是14.5:1。我们可以分若干情况,将新中国与国民政府的最高级和最低级的工资之比作对比。
第一种情况,如果国民政府的特任官相当于新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的秘书长、人大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的部长。那么,按照195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新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的秘书长、人大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的部长工资为四到八级,在六类工资区的工资是460元到253元,同样在六类工资区的最低一级第二十五级办事员工资是37.5元,[6]二者之比分别是12.2:1和6.7:1,实际比国民政府时期的工资标准要平均一些。经过多次降低,1960年新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的秘书长、人大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的部长在六类工资区的工资是372.6元和264.6元,与最低二十五级办事员的工资之比为9.9:1和7:1,大大小于1946年国民政府属于特任官的文官长主计官、五院及各部委部长委员长与最低16级办事员的工资之比14.5:1。
195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工资改革方案,六类工资区县级机关办事员的工资是二十六级,工资是33元,乡级机关办事员工资是二十七级,工资是30元。1960年六类工资区的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人大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部长的工资是372.6元和264.6元,与县机关最低二十六级办事员的工资之比为11.2:1和8:1,与乡机关最低二十七级办事员工资之比是12.42:1和8.8:1,同样大大小于1946年国民政府属于特任官的文官长主计官、五院及各部委部长委员长与最低十六级办事员的工资之比14.5:1。
第二种情况,如果1946年的国民政府内为特任官的文官长主计官和五院及各部委部长委员长,相当于新中国的副总理、人大副委员会长。那么,按照195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类工资区的副总理、人大副委员会长的工资是一级到三级。实际上,担任副总理和副委员长的共产党员领导人没有拿一级工资,拿的是二级和三级工资581元或517.5元,分别与最低二十五级国家机关办事员的工资37.5元之比为15.4:1和13.8:1,平均是14.6:1,基本与国民政府工资最高级和最低级之比持平。这样的工资状况很快被打破。不到半年,1957年1月实行工资的进一步改革,降低十级以上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标准。六类工资区的二、三级工资标准降低为522.5元和465.5元,与六类工资区25级办事员工资之比为13.9:1和12.4:1,低于国民政府工资最高级和最低级之比。
1959年3月执行的工资调整方案中,将一到三级合并为一级并降低为400元(按一类地区计算)。1960年10月执行降低十七级以上负责干部的工资的标准,六类工资区的中央人民政府正副主席、国务院正副总理、人大正副委员长工资合并为404.8元,与二十五级办事员的工资之比为10.7:1。这个比例,远低于国民政府工资最高级和最低级之比。
建国初期,共产党在扫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保持党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党和政府在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注意继续保持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特别注意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倡导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的精神,至今为人们所称颂。
(作者:王传利,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