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的施工合同(请收藏)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工程
2、建设地点:XXXXX
3、工程规模和性质:XXXXX
4、建设依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二、合同范围及接口划分
1、乙方合同范围:
乙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本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详见本合同《工程计价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图纸所涉及的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其他所有工作。
(2)以上工作内容未尽事宜,均按照《X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均为暂定,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乙方工程实施的进度、质量情况予以调整,乙方承诺不得拒绝。
(3) 临建设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临建设施由甲方统一建设,费用由乙方分摊,实际费用按各施工单位施工费(分包合同额)比例分摊,具体费用在进度款中逐渐扣回,最终费用在分包结算中全部扣回。
2、甲方合同范围: (暂无) 。
3、接口划分:
3.1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接口原则:依据施工图的设计进行界定,接口部位的连接由后完成者实施(后续者交接时办理前道工序的验收工作)。如果施工图设计没有界定,则以建筑物外墙外1.5米作为界限(如沟道、管线等等),建筑物外墙1.5米以外部分属于其他标段施工范围;现场各施工单位要服从监理工程师和招标方的统一安排、协调。具体施工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暂定XXXX年X月XX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XXXX年X月XX日前完工(试运结束)。
四、质量标准: 执行本合同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有关条款、及《总承包项目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最新颁发的质量验评优良标准等。
五、合同价格及支付
1、合同价格:
1.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含税),暂定合同(含税)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税率9 %,税金为 万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格以最终结算价款为准。
1.3、 综合单价包含:应为完成本标段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准备、施工、维护、保修等工作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本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包括工程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工程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远征调遣费、设备进出场费、所看护材料丢失赔偿费、停工窝工损失费、安全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成品保护费、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械机具转移及安拆费、现场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费、脚手架搭拆费、甲供设备材料的装卸、看护及场内倒运费、乙方自购材料的检验、试验费、资料整理编制费用、政策性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交叉施工与配合作业费、临时用地的征用及复耕、施工便道与弃碴场的修建及恢复等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地方关系,协调费等因履行本合同工作内容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合同价格中包含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2)为保障工程正常施工和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施工材料、消耗性材料及施工中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3)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施工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4)本标段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5)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各种施工方案所发生的费用;如:施工降水、支护、排水费、抽水,基坑的二次开挖、回填及其它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桩头制作和处理的费用。
6)设备、材料卸车保管、二次倒运费用及设备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
7)现场可能出现的窝工、停工、待工、机械现场闲置、赶工等发生的费用。
8)施工期间的临时征地费用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租赁、货物运输、仓储和搬运费(包括现场运输)等费用支出。
9)满足业主及甲方现场标化施工要求而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
10)各标段的安全保卫费用及公共区域安全文明施工分摊费用。
11)风险包干费(含政策调整、材料涨价、施工安全技术风险、定额解释及招标文件理解偏差以及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种风险费用等)
12)因地质原因额外产生的费用。
1.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1.5、乙方所施工范围内的资源(包括土方、石方等)均属于甲方,乙方不得私自转移和倒卖所施工范围内的资源,需统一服从甲方的调配。
1.6、其他: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由中标单位按甲方要求接入(请提前到现场踏勘)并负责装设计量表(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单独计量的,按业主或供水电公司对甲方实际结算额及乙方产值比例分摊或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5%,在结算中扣除。
2、价款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四、合同价格及支付】。
六、双方承诺
1、乙方承诺:
1.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以下 1 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该履约保证有效期为:合同生效至乙方履行完毕除质保期外的全部责任及义务后30天,且无附加利息。
Ⅰ、合同金额5%的满足合同要求的无条件履约保函;
Ⅱ、合同金额5%的现金保证金。
1.2、按合同约定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建筑与安装施工、竣工及相关技术服务、缺陷修复及质保等。
2、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七、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合同附件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8)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文件;
(9)图纸、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以上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构成合同的文件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按以上排列顺序,以排列在前的解释为准。
八、其他:
1、本合同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签署。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书。
3、本合同自合同协议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正式签字、公司盖章,且乙方按本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
4、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在本协议书中预留的地址、电子邮箱视为可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信函及结算文件的地址、电子邮箱,甲方将各类信函、结算文件发送至乙方预留的地址、电子邮箱中,视为已向乙方送达。乙方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加盖公章,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甲方:基本工程总承包人 ,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受让人。
1.3 乙方:指参加本工程投标且中标、被甲方接受并授予分包合同的当事人。
1.4 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 本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规范、图纸、投标书及明确地包括在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的其他文件。
1.7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乙方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的总金额。
1.8规范:指与本合同相关的建设标准及总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9 图纸:指由业主、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0 投标书:是指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1.11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或甲方指令开工的日期。
1.12 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4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15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16乙方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 (不包括临时工程)。
1.17甲供材料:指不包含在本合同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另有约定由甲方人提供的供本合同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18暂定数量: 指为甲方在分包合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
1.19工程量签证:指甲方代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乙方某项已完成工作量做出的书面签字确认,而非费用认定;任何在工程量签证中标明或已签证的价格均对甲方无任何约束力。
1.20费用签证:指甲方代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乙方某项已完成工作产生的费用做出的书面签字确认,而非最终合同价格调整的认定;任何涉及合同最终价格调整的认定,必须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
1.21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2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3履约保函:是指乙方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
1.24 逾期付款利息: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1.25保修期:指从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满足建筑工程质保年限要求 年。
1.26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 .语言
除专用术语外,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合同以及交流所用的和合同相关的信件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完整协议
合同组成了甲方和乙方双方关于合同主旨事宜的完整协议,并替代双方在签订合同日期之前所有的通信、磋商和协议(无论是手写的还是口头的)。
4.补充
除非用书面形式写出、标明日期、清楚的针对合同、并且有双方的授权人的签字批准,否则任何关于合同的补充和变更都是无效的。
5.独立乙方
5.1 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主体。双方签署合同并不产生任何代理、合伙企业、合资或其它合资关系。对于乙方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甲方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5.2遵循合同的规定,乙方应该对合同的执行负有独立的责任。所有由乙方雇佣的和合同的执行相联系的雇员(包括劳务工)、代表和分包商,都应该由乙方负责而不应被认为与甲方有任何雇佣或合同关系。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与其任何雇员、代表或分包商形成的任何契约关系。乙方的分包合同也不构成甲方与其任何雇员、代表或分包商形成的任何契约关系。
6.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1 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后,甲方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乙方在必要的时间查阅。乙方一旦签署本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7.2 乙方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即本合同甲方)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 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否则,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代表
1.1甲方代表的任命
在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的十四(14)天以内,甲方应该以书面形式将甲方代表的名字告知乙方。对甲方代表的任命以不妨碍项目施工为前提,并且任何甲方代表的任命从甲方通知乙方后开始生效。
1.2 甲方代表的职权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关于本合同范围变化、价格调整、结算原则、赔(补)偿、奖励、合同争议处理等对合同结算价格产生变化的事宜,甲方代表仅有建议权利,无权批准。该事宜发生后7日内,甲方代表应上报甲方(总部)批准,获得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有效。未取得甲方(总部)批准、盖章确认的,均对甲方无法定约束力。
除上述约定外,在合同范围内,甲方代表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所有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通知、说明、命令、证书、批准和其它通信和联系都应该提交给甲方代表,除非另有指定。
2 乙方代表
2.1 乙方的项目经理是乙方的授权代表,项目经理任命前应书面报甲方批准。
项目经理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代表乙方接受甲方的指令。项目经理不论何时离开设施现场,都应指定甲方能够接受的人选代理其职,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撤回对乙方代表的批准,乙方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甲方批准的代表。
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后24小时以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2.2 如果乙方代表更换人选,乙方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付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2.3 乙方的劳务和人员
2.3.1 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甲方批准的计划和指令,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劳务和职员;并在进入工程现场前将人力资源配置及上报人员详细信息报甲方备案和核对。
2.3.2 乙方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乙方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办理相关保险,及时发放劳务费用,其一切管理事务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雇佣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发生意外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当积极处理,因乙方滞后处理或不处理,导致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的工程款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3.1、乙方进入现场时,检查乙方配置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是否满足项目要求,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及主要机械配置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管理乙方安装的电子考勤系统。检查、备案乙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和特种设备的检验证明等。
3.2、复核乙方工程开工条件,并在开工前,组织进行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3.3、甲方负责组织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及作业指导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方案等,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进行监督和验收。
工程进度:审查乙方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核查工程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情况,审查乙方的各类进度报表。
工程质量:审查施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包括工地配制的各类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对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工程施工与施工文件、合同要求质量规定的一致性。对乙方关键工序及重点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参加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安全文明施工:对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职业健康安全、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消防保卫等进行监督检查,该检查并不减轻乙方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资料管理:甲方有权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及完整性。对资料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拒不执行指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含业主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4、协调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部、设计单位等的各种工作协调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3.5、按合同约定计划提供图纸、甲供设备和材料。
3.6、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业主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安装电子考勤系统。
4.2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
4.3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4.4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4.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4.6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得直接从业主处收取工程款。
4.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各种见证资料及记录,对所属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
4.8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规定,确保所属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人员持证情况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甲方备案。
4.9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安排人员进场,并向甲方书面报告,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
4.10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安排人员进场,并保证进场设备完好率达到95 %以上。在设备进场后3日内及退场前5日内,乙方均须将设备情况书面报送甲方,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4.11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12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4.13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甲方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4.14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乙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15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单位公章)送交甲方备案。
4.15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并配合甲方对其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4.16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4.17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4.18乙方应该及时提供年度及完工清算资料,以备甲方审核。
4.19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它任何活动。
4.20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明确不予补偿或赔偿的事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4.2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条件及自然地理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的风险,并承担由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4.22乙方确认 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4.23乙方工程项目经理须常驻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权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民工管理等职责,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请假,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4.24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指令。
4.2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再次分包、事实上的转包等)。
4.26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监控量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不能按时提供资料,甲方有权暂停给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4.2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等事故,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施工过程中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业主方面的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应承担甲方为此而引起的诉讼、赔偿等其他费用。
4.28乙方负责在施工中与其他施工工序之间的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甲方提出额外支付费用的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配合费)均已含在承包单价中。
4.29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当地政府及村民之间的关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关纠纷与矛盾,由乙方自行解决。
4.30 乙方撤离现场时,应清除并运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甲方认可的使用状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4.31甲方桥梁工程各部位施工进场便道由乙方负责修筑,相关费用均已含在承包单价中。
4.32施工临时设施
4.32.1 施工用水电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口并计量使用,如施工期无水电接入点,则由乙方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32.2如乙方自备电源,其发电站(机)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施工供电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32.3 现场施工道路:乙方自建临时施工道路,施工道路的费用(包括修筑、拆除、恢复)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施工道路的施工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并符合甲方总体现场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应无偿提供给业主、监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乙方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修筑贯通施工道路并具备通车条件。
4.32.4 施工生产及生活区:乙方自建施工生产及生活区(包括钢筋加工场和其它临时设施与场地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该生产及生活区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4.32.5所有施工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当地标准化施工临时设施建设要求及甲方相应技术标准要求。严禁将临时房屋布置在受洪水、泥石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
4.32.6乙方在完工退场时负责拆除临时设施并恢复临时用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若甲方进行处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4.33税费
当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时,乙方应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额缴纳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税费(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三 工期、进度计划及暂停
1、工期:乙方承诺,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 工期要求”的约定履约。
2、乙方的组织:乙方应该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给甲方和甲方代表一份组织机构图和关键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证明等,供甲方审查。任何不满足或不适合本合同工程的组织机构和关键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改或更换。
3、进度计划
在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的7天以内,乙方应该准备并呈递给甲方代表一份详尽的执行合同的工程一、二级及三级网络进度计划。该施工计划应包括所属工程施工顺序图和任何乙方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清楚地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
由乙方呈递的计划应该与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进度表和具体的关键日期相一致,以及与合同规定的其它的任何日期和时间段一致。乙方可以适当地更新并修改项目中间进度时间,并提交甲方代表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文件予以实施,但不得修改竣工时间。
4、进度报告
4.1 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规定,按期提供一份进度报告给甲方代表。
4.2 进度报告应该以一种易于接收的形式交给甲方代表并应包括:
(a)取得和每项活动的完成的百分比,并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做比较;
(b)任何活动落在计划项目之后,应给出评论和可能的后果,并开始采取纠正措施。
(c)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i)乙方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
(ii)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乙方人员和各类型乙方设备的大概数量。
5、进度的修正
乙方应及时将已经影响进度或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竣工工期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自理。
6、确保施工进度
在乙方无充足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甲方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甲方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据此采取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乙方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甲方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则甲方将向乙方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乙方。
如乙方不能满足进度要求,则甲方有权利将乙方剩余工作切除并委托第三方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委托第三方费用的1.5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暂停施工。
7.1 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乙方不得以甲方指示停工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7.2 在乙方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甲方与乙方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7.3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甲方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或罚款。
7.4 经甲方/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乙方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甲方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乙方外,乙方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7.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乙方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四 质量检查验收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1.1 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1.2 乙方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
2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 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乙方负责办理。
2.2 按行业习惯及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检查和检验
4.1 乙方应负责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4.2 乙方应为甲方、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4.3 甲方、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乙方,则乙方应取得为甲方、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甲方、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业主和/或监理,并由甲方、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5拒收
5.1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可拒绝接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5.2 对于乙方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乙方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甲方检验。如乙方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甲方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害、损失由乙方承担。
6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6.1 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甲方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外,甲方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6.2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6.3若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
(2)乙方不能出示相关甲方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五 合同价款支付程序及条件
1、 进度款支付程序(含预付款,如有)
1.1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上报进度款支付申请,将证明乙方已达到的进度和其应收款额的付款申请书(简称“付款申请”)连同支持文件提交甲方代表,该申请中应包括依照进度报告的规定所做的有关当月实际进度的详细报告。
1.2 申请付款的条件
1.2.1 甲方应在收到经甲方代表审定的付款申请后于次月25日前给乙方付款,但下列条件除外 :
(1) 乙方的付款申请未提供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进度均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2) 如果甲方代表不能认定或不能批准乙方认为其应得的金额是到期应付的,或者不能认定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已经完成;
(3) 如果本合同在付款支付前被终止,但应对乙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那么甲方没有义务继续付款;
(4)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在接到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前,不会支付任何款项。
(5)甲方经现场查看认为付款申请所列工程进度情况与实际工程情况不符的。
(6)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甲方代表审定进度款金额的发票。
1.2.2 甲方代表认为属于到期应付的金额,付款时应考虑相关因素:
(1) 已完工程:若乙方未按本合同提供某些必需品或服务,但本合同的其他要求均已满足,则甲方应将调整或重置的成本从任何到期的金额中扣除。
(2) 有争议的金额:阶段付款证书应支付无争议的款项;有争议的金额本次不支付,待解决后支付。
(3) 甲方可以在任何阶段付款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进行应作的、合理的改正或修正。
(4)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单和证明后立即审查该结算单和证明及其他支持文件,并应立即将任何影响乙方结算单的争议通知乙方,且应尽快解决该争议。
2、发票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依据国家政策而定。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此为由的任何形式的提价或补偿要求。乙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甲方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终止时的付款
在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九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结算单和其它文件,以便使甲方核实服务的进行情况及与之有关的乙方的费用,以决定终止付款的金额。
4、 严重违约时不付款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乙方有严重违约的时候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向乙方付款。若双方对乙方是否严重违约有争议,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解决争议。
5、 考核:项目实施时根据合同约定,在对乙方进行考核时所发生的扣款,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抵销:甲方可以将乙方欠甲方的任何金额从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或将到期的、应由甲方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和抵销。
六 材料设备供应
1 设备材料交付计划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工期要求编制甲供设备及材料交付需求计划。双方合同文件中约定甲供设备名称,数量及交货时间表,安装工程进度表。乙方应根据工期和进度计划主动联系设备厂家,控制设备发货时间及到货条件,并相应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进度按期实现。
2 设备材料检验
2.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应进行招议标,甲方全过程参与监督,乙方应将招标结果报经甲方批准。乙方采购的其它材料提供2-3个参考厂家供甲方审定和认可,但甲方的同意与否,均不免除乙方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甲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运至工地现场。
2.2 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甲方或业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2.3 样品费用
无论乙方自检或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抽检的样品,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2.4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乙方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2.4.1 所有按规范应作的检验项目,
2.4.2 在施工验收规范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2.4.3 在合同中已做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标价。
2.4.4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和仔细的实施方法。
3、甲供设备、材料的运输和保管
由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场外运输由甲方负责;在设备抵达现场后,即视为移交乙方。由乙方保管、风险由乙方承担。设备到达工程现场后4小时内由乙方负责卸车并直接运输至仓储地点或安装地点加以妥善仓储保管。甲方应在设备运到现场前,将设备名称、数量、尺寸、重量及到达日期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卸货、保管和二次运输的准备。由甲乙双方负责设备的现场清点,由乙方负责设备的接收,若发现问题,由甲方统一协调,责任方承担处理费用。若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设备不能按时卸货、或在保管、或在二次运输中受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及相应其它损失。同时,周转性包装物按甲方指定地点送回。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上述乙方承担的卸货、二次运输、仓储保管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4、 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和随机图纸
在现场开箱检查后,所有设备厂家提供的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由乙方保管,并做好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登记记录,按月如实报甲方,将随机图纸、资料按照文件管理程序由甲方发放乙方使用。乙方如需使用安装专用工器具,必须保证专用工器具的完好,如有损坏,乙方按原价赔偿。
乙方在安装时,若设备某些部件丢失或损坏,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使用备品备件,但必须购买新的备品备件归还甲方,所有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 设备开箱验收和保管
5.1 主要设备开箱验收,由乙方负责, 甲方或业主监理工程师和设备厂家代表参与共同验收,凡订货合同规定,制造厂家参加验收的,必须由相关方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验收,乙方做好验收记录。
5.2 设备开箱验收,由乙方组织,乙方负责做好验收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货厂家解决,并书面通知甲方。
5.3 设备装箱技术资料、文字说明、装箱单等,由乙方全部交至甲方的资料室,按照文件管理程序由甲方发放乙方使用,甲方保留一全套其余交给乙方。孤本资料,由乙方进行复制,复印件交乙方使用。
5.4 设备运抵工地或仓库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6、 设备及材料包装物
乙方领走随设备、材料的包装物品,应及时归还甲方。由于超期、损坏、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 工程变更
1 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完成相应的变更,乙方均应立即无条件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如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甲方以及其它乙方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2 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各项获批的变更不应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以下第4 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甲方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乙方的违约或毁约致使甲方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甲方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 变更指令的程序
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4 变更的估价
本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甲方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无类似项目参照的,双方另行协商。
5 变更的确认
本工程的变更须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6 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甲方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甲方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乙方支付该款项。
7签证程序
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实施。
八 索赔
9.1索赔的提出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时,可按本合同提出索赔。
9.2乙方的索赔
9.2.1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费用,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日内发出。
9.2.2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应免除甲方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9.2.3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42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9.2.4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齐具体意见。
9.3 乙方协助甲方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本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应尽其最大可能协助甲方收集整理索赔证据,由甲方就此事项向业主进行索赔。
4 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乙方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甲方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
九竣工验收与保修
1、竣工验收
1.1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甲方/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提供资料的时间及份数等事宜项目部自行确定,资料分数应满足总包合同及甲方的要求,移交的案卷质量应符合甲方档案管理要求)。乙方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甲方之前,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1.2竣工验收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乙方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验收资料一起报送监理单位。按照住建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在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负责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住建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要求向业主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的内业资料,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1.3 乙方相应的责任
任何甲方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乙方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乙方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质量保修
2.1 保修期
本合同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2 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2.2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乙方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甲方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如果乙方未能按此要求履行保修义务,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部分工作,所需全部工程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若质保金不足,则不足部分视为乙方对甲方欠款,由乙方偿还。
十一 违约与争议
1、甲方违约责任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满足合同要求的相关资料,经甲方批准并确定了应付进度款金额,且本合同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60】天内仍未支付,则从第【61】天起,合同工期可以顺延。
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且不计利息,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不得视为甲方违约。
2 乙方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2.1拖期违约:如本工程关键工期推迟,按每项每天【50000】元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资源配置违约:若乙方未按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计划配置相应的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等,导致工程进度不能满足计划要求,甲方有权按另行分包合同价的【1.5】倍进行切除。
2.3质量违约: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或业主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按照1.5倍扣除该部分合同价款,由此导致的甲方对业主的所有违约责任及金额全部由乙方承担。
2.4乙方其他违约和补救
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约:
(1)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工;
(2) 非业主或甲方原因,现场停(怠)工【三】天以上;
(3) 未能按甲方要求清除不合格品;
(4) 某个分项工程经验收【2】次仍然不合格;
(5)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6)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7)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超过【5】天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采取措施;
(8) 乙方代表未按要求告知或批准,擅自离开现场【5】天以上;
(9)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完善的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质量措施或资源供应等,乙方不予响应,甲方在书面提出要求后【5】天内或连续三次书面提出要求依然不能满足要求;
(10)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甲方所付合同款用于工程;
(11)拖欠民工工资,并导致集体闹事、堵门等恶性事件发生;
(1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13)发生较大安全、一般质量事故;
(14)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10 】%;
(15)乙方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6) 未按照甲方要求从所切出工程中撤离;
(17) 泄露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上述第(1)-(9)条违约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0000元/次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上述第(10)-(17)条违约情况出现时,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业主对甲方的违约处罚等)。甲方还可以:
① 根据事件的恶劣程度,直接将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单位工程甚或整个合同,从乙方合同中切出,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乙方不得有任何阻拦或干扰。甲乙双方结算时,所切出部分甲方对乙方扣款金额=甲方另行分包合同结算价×【1.5】,从乙方合同总价中扣除。甲方重新委托分包,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② 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发出通知后【3】天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期有序退场,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乙方每延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乙方因严重违约退场后,甲方将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甲乙双方结算时,甲方将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的实际结算工程费用、甲方的相关损失和乙方应付补偿,从乙方合同总价中扣除。其中,甲方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的工程费用=甲方分包合同结算价×【1.5】。如果甲方应得金额超过应支付给乙方金额,此超出部分视为乙方欠甲方的债务而应及时偿还。
乙方严重违约、且甲方选择终止合同后,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直至终止合同清算完成。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利息损失。
合同终止后,在双方应付或应得金额确认后90天内,应付方向对方进行支付,并从第91天起开始计算利息。
2.5 如果乙方有以上违约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违约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甲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甲方兑付履约保函,乙方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2.6 乙方继续履约的义务
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争议
3.1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需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银川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3.2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因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议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业主和甲方之间产生由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业主或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全力提供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资料信息、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出庭等。
十一 其他
1 转让和分包
1.1 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实施。
1.2 分包:乙方不应在未得到甲方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虽经同意的分包项目,不应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擅自分包,甲方将不予支付进度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3如发生乙方拖欠其分包方款项并影响到工程进展的事件,甲方有权代表乙方直接对其分包方付款(其金额应取得乙方同意),并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等额扣除。甲方不因此造成任何违约或承担任何责任。
2 不可抗力
2.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2 乙方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乙方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乙方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2.3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2.3.1 甲方、乙方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3.2 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3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乙方配合甲方与业主协商处理。
2.4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3 乙方保险
在不减少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乙方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设备、车辆购买并保持按照工程建设良好的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一切险、乙方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乙方的保险义务或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甲方、其他乙方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乙方赔偿此损失。
4、合同意外解除或终止
4.1、甲方与业主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则甲方与乙方的合同同时解除或终止。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清算费用的范畴不得超过业主与甲方清算的范畴,已完工程的清算单价按本合同价格执行。
4.2、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执行合同的条件已经达到国家法律规定解除的情形。
5、特别约定
5.1甲乙双方的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员未经书面授权签字无效。
5.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税费(如地方税费、暂住费等)。
5.3因甲方企业文化建设需要,乙方人员、设备使用甲方标志时,不代表设备为甲方所有,也不代表乙方人员与甲方有任何劳动关系。
5.4乙方应按甲方的质量、环境、健康要求和认证体系运行,执行甲方相关的体系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5甲乙双方应签订《保廉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其规定。
5.6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保廉合同》、《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须按其规定执行。
5.7本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充书面材料;并应送达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项目部可根据情况约定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5.8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9在乙方承担施工期间及工程完工后,对外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债务(包括民工工资),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10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即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工艺提出特别要求,乙方也不得就此要求甲方给予额外费用的补偿。
5.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环境、市场行情等原因导致乙方费用增加的,乙方承诺不得要求甲方额外增加工程款。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一、合同条件
1、现场踏勘
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已充分获知和了解项目相关信息、工程现场实际条件以及对乙方实施工程可能会导致影响的不利因素等(不可抗力除外)。该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殊地域条件、恶劣气象、特殊地质地貌、不利的交通和材料价格、民俗民风及当地相关政策等。
只要本合同签订,上述现场条件及不利因素可视为乙方已经获取,并已充分在合同价格中考虑。
二、双方代表
1、乙方任命 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履约。
2、甲方任命 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履约。
三、设备材料供应
1、甲供设备及材料
1.1、甲供范围:
1.1.1:甲供材料的管理:由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场外运输由甲方负责;在设备、材料抵达现场后,即视为移交乙方。设备、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后4小时内由乙方负责卸车并直接运输至仓储地点或安装地点加以妥善仓储保管。甲方应在设备运到现场前,将设备名称、数量、尺寸、重量及到达日期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卸货、保管和二次运输的准备。由甲乙双方负责设备的现场清点,由乙方负责设备的接收,若发现问题,由甲方统一协调,责任方承担处理费用。若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设备不能按时卸货、或在保管、或在二次运输中受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及相应其它损失。同时,周转性包装物按甲方指定地点送回。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上述乙方承担的卸货、二次运输、仓储保管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1.2、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计划及领用
乙方应按施工进度计划,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甲供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并对需求量的准确性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供设备材料多采购、重复采购及错误采购,并导致材料剩余或积压,该部分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实际领用量不得超过施工图纸量+现行行业造价文件规定的损耗量,领用时双方应做好材料领用记录。如乙方实际领用量超过图纸+损耗量时,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按采购单价*超出量+采保费(4%),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供设备材料损坏或丢失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全额承担。包括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或业主对甲方的罚款或索赔等。
2、乙供设备及材料
2.1、乙供范围:除甲供材料范围以外的所有材料。 。
除上述乙供范围外,乙方材料的供应范围还应包括:合同清单或价格中虽未标明,但按照施工需要或行业惯例应由乙方供应的材料,如消耗性材料、周转性材料及措施性材料等。
2.2、如乙方拒不履行材料采购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采购(甲方的采购行为应视为代替乙方采购,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减轻乙方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并按采购价格+采保费(采购价的4%)从乙方任何一笔应得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按照甲方采购价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结算或进度款支付时,若甲方采购价(含采保费)低于乙方对应合同价格的,差额部分归甲方所有;若甲方采购价(含采保费)高于乙方对应合同价的,则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对本条款已充分理解,不存在任何歧义。
3、甲方提供的便利
3.1、按本合同约定由乙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含临时施工设备、消耗及周转性材料等)属于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设备及材料方面的便利(包括租用、代采购等),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实施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或乙方同意由甲方从乙方任何一笔应得款项中抵扣。
3.2、为保障工程施工工期,甲方有权利指定乙方租用甲方机械或周转性材料等,并按内部或市场价格收取费用,乙方不得拒绝。
3.3甲方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不得视为甲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得减轻乙方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为了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乙方施工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手套、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不得私自购买和使用,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及领用程序从甲方物资部领用,其费用按照甲方实际采购价从乙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四、合同价格及支付
1 、合同价款:本协议书“第五条 合同价格及支付”所写明的价格。
2、合同价款的支付
2.1 预付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
2.2 进度款支付:
图纸到场后15天内乙方按本合同计量及计价原则计算本工程工程量及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报经甲方审核。由于工程量施工图预算不能及时编制或延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具备编制全项目施工图预算,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此项目施工图预算,按照本项目预算金额3‰从乙方进度及结算中扣除,乙方承诺不得拒绝。)
2.2.1工程进度款包括非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款。
2.2.2工程进度款审批及支付
(乙方在每个月的1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的建安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申请,报甲方审核批准。工程款支付:甲方按照审核批准完成进度产值的85%支付。
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证金2%的合同金额、安全施工保证金5%的合同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的合同金额、竣工资料保证金2%的合同金额,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自身义务,则甲方有权按上述比例扣除乙方合同金额。
甲方按照支付金额的75%支付非工资性工程款,按照支付金额的25%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农民工信息(甲方现场核实后)支付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根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增加工资性工程款的比例)。
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 95 %,质保金 5 %。
乙方向甲方提交正规税务发票,甲方在此之后30天内向乙方付款(如遇业主迟延付款则本合同付款相应顺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费用(如变更增加费用、合同外零星委托费用等),在结算完毕后支付,过程中不予支付。
进度款支付过程中,甲方有权逐月监督乙方农民工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乙方在上报当月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甲方现场审核)。如乙方不配合,则甲方可以行使本合同特殊付款权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在此之后再将剩余进度款支付给乙方。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齐全农民工结算清单及支付证明后的30天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履约状况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乙方原因导致保证金扣除的部分不予返还)。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全部移交后的30天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履约状况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剩余部分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一次性返还(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扣除的部分不予返还)。
2.3、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 ,质量保修期满后的30日内无息返还。
3、工程款支付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
五、合同价格的调整
1、设计变更
1.1、对于工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严格按修改后的变更内容无条件的施工。如果单份设计修改单超过1万元以上时,仅对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份进行调整,单份设计修改单未达到1万元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甲方将按时核减合同费用。
1.2、设计变更费用单价套用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只有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参照该类似固定单价;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按照概算定额及配套说明文件结算,材料按市场价调整。定额不足部分,按工程所在地价目表和配套的相关定额,仅计取定额基本直接费。
1.3、设计变更及签证导致的价格调整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过程中不予调整。过程中甲方代表确认的费用或金额不得视为乙方已获得合同价格调整,甲方有权在最终结算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或删除。
1.4、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合同单价都是不能调整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除外)。
2、清单漏项单价套用原则:
2.1、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2.2、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价格参照的,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只有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参照该类似固定单价;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只有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参照该类似固定单价;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按照概算定额及配套说明文件结算,材料按市场价调整。定额不足部分,按工程所在地价目表和配套的相关定额,仅计取定额基本直接费。
3、合同外零星委托
3.1、发生合同外零星委托时,委托单中应清晰标明委托的详细内容、数量、单价和合价,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合同外零星委托单份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超过的必须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3.2、合同外零星委托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委托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不得超过上述本合同约定的原则。
六、竣工结算
1、结算资料的提交
1.1、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 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三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并提交电子版一份)供甲方审核,内容包括:
1) 结算报告(应说明结算的合同依据、主要工作内容、结算金额,并由合同签订人签字,加盖乙方法人章);
2) 结算书。分合同内和合同外编制后汇总(含编制说明、总表、部分汇总表和费用计算明细表);
3) 工程量计算表(对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如为综合单价合同,则每个分项工程按施工图进行计算,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明图纸卷册号和编号,表样形式应经甲方批准);
4) 结算原始资料(包括:开工和完工资料、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甲供材料领用单、水电费确认单、罚扣款单、合同履约情况及其它乙方认为必须的文件等)。结算原始资料应为原件。
5) 甲方确认具备结算条件的资料。包括工期、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其他项目管理方面的资料。
1.2、合同结算资料由乙方负责整理并装订成册,一次性提供甲方作为结算的依据,在结算过程中,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任何与结算有关的报表、变更和签证等资料(甲方要求补充的除外)。
1.3、特别说明:甲方现场代表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上的任何审核签字内容及意见,均为结算过程性文件,仅为甲方现场代表的初步意见,不代表甲方最终结算意见,也不具备法定效力,最终结算以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为准。乙方对此约定已充分理解且无任何疑义。
1.4乙方逾期提供上述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甲方结算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应当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甲方自行结算。甲方在结算完成后5日内将结算价款告知乙方。乙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甲方结算单之日起28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对甲方结算价款的认可,以甲方单方作出的结算价款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5 乙方提前撤场的,如乙方施工的范围不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撤场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上述结算资料,逾期提供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应当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甲方自行结算。甲方在结算完成后5日内将结算价款告知乙方。乙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甲方结算单之日起28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对甲方结算价款的认可,以甲方单方作出的结算价款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6 如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对质量问题修复、处理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合格后,再行结算。若乙方对质量缺陷问题不予处理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进行结算,除非甲方提出结算,并以甲方单方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价款,乙方无异议。
2、 合同价款结算原则:
2.1、本工程采用实际完成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结算,固定综合单价【详见附件四】,国家税收政策如有调整(增值税税率变化),综合单价据实进行调整。
2.2、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要求采用计算规则是《XXX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施工蓝图为依据,执行合同约定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工程量不计算损耗量、只计算净量,损耗含在合同单价中。如施工图计算量超过实际供货量的,则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实际施工量超过图纸量的,以施工图纸为准(有变更设计单的除外)。
2.3、若某项工程量在施工图中明确为“零”,则该项结算费用为零。
2.4、如果合同明确调整的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无法套用的,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只有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参照该类似固定单价;该分部分项或单体工程价格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缺项的固定单价,按概算定额及配套说明文件结算,材料按市场价调整。定额不足部分,按工程所在地价目表和配套的相关定额,仅计取定额基本直接费。
2.5、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委托结算办法:见合同专用条款【五、合同价格的调整】。每批次的此类结算,甲方签字均应完整,且有对应的甲方签证及验收资料,任何不完整的资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2.6、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毕义务的,所属分项工程不予结算。
3、结算完成后,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协议,并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告,乙方仍未提交的,则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金额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已充分理解且无任何歧义。
七、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一下规定执行: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
八、特殊付款权
1、特殊付款权是指:因乙方违约并已对甲方造成不利的影响,甲方为减少不利影响而行使的对乙方的材料商、劳务分包方、农民工等第三方进行紧急代付的免责权利。
2、甲方在行使此权利时,应提前告知乙方(包括书面或口头),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确定代付金额;如乙方不配合,则甲方可以在没有得到乙方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紧急代付,并在事后告知乙方,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行使特殊付款权后所产生的代付金额应视为已支付给乙方的金额;如代付金额超过乙方应获得的进度款金额(指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进度款金额),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不足部分视为乙方欠款,乙方应在30天内予以偿还,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违约金。
4、甲方行使特殊付款权并不免除或减少乙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