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排污许可证弄虚作假,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问题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请问,这类违法行为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申领排污许可至今已超过2年的,还可以撤销许可吗?其法律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

解答

01

行政处罚时效是2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02

即使该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至今已超2年,但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是持续性或继续性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未超过2年时效,可以撤销其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03

撤销许可的程序大致包括: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收集撤销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
③调查终结。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编写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④听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听证”的规定进行。
⑤作出最终撤销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生“许可证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撤销后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日

相关参考

《环境处罚十段诀》

一段诀:2.如何分辨一项行政措施是不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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