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那么在意结不结婚? | 宇帆·早茶夜读
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从目录就可看出,有别于其他讲述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它是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法思想切入,而不是以历史朝代发展,或是针对某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典进行论述。瞿先生的叙述中是直指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本质——法律儒家化。他对“法律儒家化”是这样描述的,“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也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书中花了较大篇幅来讨论二者。中国的家族是绝对的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掌握一切权力。我本以为中国人强调婚姻的必要性最重要的就是为了家族的延续,当然,这也是重要原因,但书中说到,祖先的祭祀比家族延续更为重要。可以说,结婚的第一且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而家族才能永久延续。结婚被赋予了宗教属性,是子孙对祖先的义务,这便是为何会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样的说法。
在刑法规定中也体现了家族性,比如盗窃罪发生在亲属之间和在陌生人之间,罪名是完全不同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反之,关系愈疏远,罪刑愈重。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和睦亲爱。
那么,假如亲戚偷了别人的东西,作为亲属要不要告发呢?按理来说,为了维护国家秩序,对这种不法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并告发。但儒家提倡的是以孝治天下,受此影响,法律也提倡亲属相容隐的原则。也就是,亲属犯了罪,包庇、藏匿、甚至帮助他逃匿也是无罪的。同时,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前几期我们读到的《公主之死》那个故事就有体现这个原则。朝廷在审判驸马和人通奸导致公主死亡一案时发生了争辩。力主为公主报仇的一方,提出要将两位通奸者的哥哥处以连坐之罪,因为他们对驸马和自己妹妹的奸情知情不报。这时,坚持儒家伦理的官员就搬出了容隐原则,认为兄长属于相隐范围,这都是可以谅解的。反过来讲,若是亲属犯罪,你去告发了,你反而会受到惩罚。若那个人是你的尊长父母,惩罚会更重。不过,我们也常听到一个词叫作“大义灭亲”,这也是不矛盾的,忠孝两难全时,忠重于孝,国永远先于家,这个“大义”就是对君国的义。
父权至上,意味着父祖可以随意责骂、处置子孙,并禁止子孙私有财产,擅动家财,但也不能随意杀害子孙。然而这并不是出于对生命的重视,这是因为法律认定,生杀权是完全属于国家机构和国君的,任何人无权逾越。不过,不同的朝代,针对父母杀害子孙,惩处有轻有重。
婚姻是结“两姓”之好,同姓不婚,这是因为姓的起源本是血署的一种标志,最初的同姓都有血统的关系,为了伦常和子孙,法律对同姓结婚会给以惩罚。而随着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法律也就采用不干涉态度了。而在“两姓”婚姻中,最高意志仍然是家长祖先,所以仪式躲在宗庙祠堂中举行,就是为了获得祖先的同意。
法律条文是僵化的,儒家伦理是浸布在家族社会之中的,在面对具体问题/案件时,法律也会根据实际社会环境而做出相应的考虑,或以消极应对,甚至有意放松。而这些充满各种伦理人情的缝隙,也是维护中国几千年社会秩序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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