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了《忠诚协议》,离婚后老婆真要老公净身出户,法院:驳回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周凌如
贵州的赵女士和丈夫胡先生离婚后,拿出一份胡先生在婚前签署的《忠诚协议》,起诉胡先生返还财产。赵女士认为,胡先生曾承诺只要背叛她,就净身出户。
到底这份婚前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贵州六盘水中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婚前的《忠诚协议》属于道德领域范畴,靠自觉。
赵女士和胡先生都是再婚,二人在登记结婚前,胡先生曾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向赵女士出具一份婚前协议,内容为:' 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赵某或背叛赵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赵某所有。如果我胡某犯上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
赵女士和胡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8 年 4 月 18 日,赵女士向一审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胡先生离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赵女士又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准许赵女士与胡先生离婚。
此后,赵女士以盘州市人民法院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胡先生向她出具一份协议为由,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如果胡先生不要赵女士和背叛赵女士,则胡先生的财产都归赵女士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 ' 忠诚协议 ',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胡先生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赵女士依照该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归她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夫妻签订 ' 忠诚协议 ' 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种方式,应当予以支持。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