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职责”准确定位国资委价值和意义

一个机构,它的价值及意义,必须要有准确的职责定位,履行好其职责,负起相应的责任。准确的职责定位极为重要。赋予国务院国资委履行中央企业出资人职责、全国国有企业监管职责和负责中央企业党的建设,这三个职责很好定位了国资委价值与意义,这是一种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指按《公司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其出资人是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并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而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国有企业也被称之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则在国有企业中形成国有产权以及相应的权益,它们被称之为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而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上,则采取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中央、地方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各级国资委,它们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便成为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目前来看,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是一个正确选择,2003年,国资委建立并运行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已证明这一点。

对全国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的企业按出资来源可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它们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规章等。国有企业不但要遵守这些制度规范,还要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规范,如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发布的各种规章、指导意见等,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等。确保国有企业认真遵守这些制度规范,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理,这就是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如果说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资委同单个中央企业的关系,这是个性化的特殊关系,那么,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则是国资委同国有企业的关系,这是一般性的普遍关系。

负责中央企业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已写入《宪法》。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有企业是重要的经济组织,它自然要接受并服从于党的领导,而且党章对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做了明确阐述。《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上述法律、规章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要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的实践也一直在进行党的建设,可以说,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部党的建设史。对于中央企业党的建设,自然就落在国资委身上,成为国资委的职责和重要工作。

这三个职责是内在统一、不好分割的,但又有着不同的层次。履行中央企业出资人职责是其他两个职责的基础,因此,国资委必须牢牢把握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这一定位。有了这一职责,国资委同中央企业则形成出资关系,进而行使股东权利,从而才能够对违规者形成有威慑力的处理,促使国有企业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做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出资人身份负责党的建设,可以同其他工作相协调,才能更好促进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因此,将三个职责赋予国资委于一身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它们可以相互协同、形成合力,避免掣肘,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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