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目25.01的本国列目到底“怪”在哪?
我国在品目25.01下拆有三个七位子目2501.001(盐)、2501.002(纯氯化钠)与2501.003(海水),并将2501.001在八位水平又进一步拆为2501.0011(食用盐)及2501.0019(其他)。
但根据25.01的品目注释:
本品目所称的氯化钠,俗名称为盐。盐除用于烹饪(厨房或佐餐用食盐)外,还有许多其他用途。必要时还可改性,使其不适于供人食用。
即在品目25.01的语境下,氯化钠与盐实际上是等同的关系(注:“盐”在化学中亦可指一类金属离子或铵根离子与酸根离子或非金属离子结合的化合物)。因此,2501.0020所列“纯氯化钠”作为氯化钠的一种,与2501.001所列的“盐”亦应为从属关系,而非现有之同级关系。
另一方面,根据2501.0020“纯氯化钠”的本国子目注释:
归入该本国子目的纯氯化钠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规定:
1、氯化钠含量不少于99.5%;
2、不符合本国子目2501.0011(食用盐)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确定相关产品(例如,氯化钠含量不少于99.5%的食用盐)七位子目时,其实也并非是在按总规则六的规定将2501.002(纯氯化钠)与同级之2501.001(盐)进行比较,而是在与2501.001的下一级子目2501.0011(食用盐)作“越级比较”。
综上所述,品目25.01本国列目之“怪”本质上可归因于“纯氯化钠”列目层级之“偏”,故不妨考虑调整相关列目为如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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