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期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职员的受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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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02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一、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定义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职权为己牟取利益。勤勉义务亦称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一个普通的理性谨慎人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处理公司事务。
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义务人
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公司内部关系中对特定主体的特定履职要求,义务主体仅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类义务人是对公司承担法定忠实和勤勉义务,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承担义务。
三、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公司享有归入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本期编辑: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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