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规则

执行难,是指法院的生效文书难以执行,使法院的文书成“一纸空文”。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法律规定,近几年越来越加大执行力度了,从2016年5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到2019年6月11日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确定十个方面、共计53项主要任务,推动法院执行工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

在执行的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也是非常重要的。即使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本了,也不排除被执行人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来进行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是同样需要计算的。

下面就根据这个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年底甲骑摩托车在路上驰骋,在拐弯处未减速,直接撞到正常行走的乙,导致乙遭受严重伤害,在路人的帮助下拨打了120、110,后救护车将乙拉走了。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出院后,甲、乙双方多次协商,但达不成赔偿的一致意见。无奈,乙到有法院起诉,向甲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经法院判决,判令甲向乙共赔偿4万元,诉讼费840元由甲负担。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因甲并未在一审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内承担赔偿义务,故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查询了甲名下的财产,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予以终本。后经查询,甲名下有财产,乙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法院将甲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但就迟延利息的计算,双方并未计算一致。在法院的释明下,双方知晓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要分段计算,第一段: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的次日至2014年7月31日,按照“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计算;第二段:2014年8月1日至法院划拨、提取之日,按照“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法院冻结甲名下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乙的赔偿款时隔多年终于拿到,案件终结。

现实中,很少有上述能执行完毕的情形,实际上执行案件存在很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从而导致不足的执行款给付的具体是什么款项而发生争议。

在实务操作中,当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一般会先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按照下列所述的清偿原则办理。具体偿还执行款的顺序如下: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一般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2014年8月1日起,一般按照先本后息的原则进行清偿,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人对该条款的拙见是,只要是生效的文书确定的给付的期限,被执行人未按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就应当计算迟延利息。就诉讼费来说,法院出具的文书未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文书中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若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清偿,即所谓的“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中“本”应该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一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等;“息”指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从2016年至今,法院对生效的文书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整个司法体系都在努力提升法治公信力。希望有一天,我国的生效裁判执行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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