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封顶情形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主要是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见下表: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一览表
工作年限
实施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实施后
工作不满6个月
1个月工资
0.5个月工资
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
1个月工资
1个月工资
工作超过12年
协商一致解除或不胜任工作解除的,12个月工资封顶
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个月工资封顶
工作超过12年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解除;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
3、经济性裁员
无上限。
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无上限。
<案例解析>
♢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
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
3、经济性裁员;
4、企业破产解散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988.1.1-2009.4.30=21年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属于按照“2008年之前”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
2、不能胜任解除;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2008年之前”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
♢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 4814万元

<各地区司法实践>
广东省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北京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上海高院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江苏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江苏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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