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尚需一配套措施

作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田刚律师

2021年3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昌中院)印发了《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通知》(洪中法字﹝2021﹞39号),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按照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需再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法院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隔阂,方便法院立案审查,确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一条件。但在法院办公已实现信息互联的场景下,法院自行核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要比传统开具生效证明的方式更为便捷。

正因如此,执行立案无需提供生效证明,是一个近年来呼声很高,且具有普遍共识、易于实现的目标。但截至目前,迈出这实质性一步的,尚不多见。故南昌中院这一举措,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及一致好评。通过法院内部信息共享,让群众少跑路,好办事,值得点赞!

从相关评论来看,人民群众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久矣!对该举措的落地实施,可谓万众瞩目,皆翘首以盼。

但通过法院信息共享及内部核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只是从法院角度解决了“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一立案条件,但不能解决 “是否生效、何时生效”这一决定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的要件。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这样一个场景:当你兴高采烈地去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工作人员经系统核查,发现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或者对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告知你暂不符合立案条件时,你肯定觉着很沮丧,空欢喜、白跑一趟……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判断对方是否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以决定能否去申请执行;二是起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法定的加倍部分利息)。当然,对于迟延利息是否写进申请执行书、是否需要明确计算出来,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前者却无可回避。

故,要使这一便民举措真正实现预期目标,尚需一个配套措施,即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平台以短信或其他可查方式,及时、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如同立案、结案等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的告知一样。当然,案件承办人员能否及时、准确录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尚需时间检验。毕竟其录入滞后于结案信息的录入,增加了工作量。

在此之前,为了避免白跑,一个临时的办法恐怕还是需要向承办法官或者执行立案部门电话询问、核实,一次或多次,全靠运气。这无疑又会增加双方的工作量,非治本之策。

南昌中院及诸后来者,你们还可以做得更好……

附:扩散周知!当事人在南昌法院申请执行无需提交这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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