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运杂费处理不符合新收入准则,未必不可!
关于运费的新收入准则适用,自去年IPO中,问询、反馈尚未较多的要求,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开始越来越多的问询要求对运费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意见。对于影响重大的需要调整,但是低于重要性水平的或者金额影响较小的,可以不严格按照准则执行。
新收入准则要求,控制权转移前的运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在存货列报,随着收入的确认结转入营业成本。今天这家企业在上市委会后落实问题时就被问到有关运杂费的会计核算,回复也很坦诚,不符合新收入准则规定,但对利润影响比例不足5%,故不作调整。
科创板芯碁微装,2020年10月27日过会。上市委会议落实有关运杂费问题及回复如下:




C社:金额影响重大的还是得按新收入准则执行,小金额的,处理即使不符合准则规定,按重要性原则,可以不作处理。这里金额大小的界定,一是重要性水平,二是利润影响比例不要超过5%。
要说监管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没人知道,这个案例过了,不代表下一个也能过,我所知道的,不少企业,涉及金额并不大,也还是调到了营业成本,谨慎起见,新申报企业,对于运费建议严格按新准则执行,否则后面就由不得自己了,很被动的看监管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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