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角度,看扫黑除恶的四个意见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出台了1.《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4.《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顾名思义,从这四个文件的标题上看,我们就能看到每个意见的着力点是不同的,但是,结合扫黑除恶的大环境来说,这几部文件和《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有关联,都是为了更好地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种重要力量,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律师的依法辩护是少不了的。我们律师,依法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话,没毛病。
一、辩护的第一道关卡,整体性质上是否属于黑恶势力,个体成员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成员。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要讲大环境,尤其在司法活动中,有一些规矩,是一定要讲的。比如什么什么被官方认定是什么什么,那就是毋庸置疑的,那什么什么就是什么什么,这是不需要讨论的。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官方也没那么肯定地认定什么是黑恶势力,这就存在“辩护空间”或者“辩解余地”。比如:“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即使被认定是黑恶势力了,如果符合“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二、辩护的实质性内容,还是应当从实施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上着手,比如,人数、次数、金额等。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讲一句鸡汤:把握我们能把握的,放弃我们不得不放弃的。是否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否是扰乱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这不是律师说了算的,这个辩护起来,非常困难,我的意见就是:不要辩护。
我们律师能够辩护的,是人数、次数、金额等可以量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部分。比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三、对涉案财产的辩护,对财产刑的辩护,需要足够的重视。
扫黑除恶,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我认为是必要的,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益,黑恶势力更不可以。
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1、物尽其用,不要浪费,不能在办案过程中让财物损耗了;2、罚当其所罚,罪责刑相适应,有一个词提出来,我觉得很合理,叫“等值财产”,我希望我以后在辩护中可以准确地使用这个词;3、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正常合理的生活;4、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四、软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特别值得警惕,矫枉易过正。
越是学习法律,我越觉得汉字的博大精深,暴力我们是容易判断的,但是软,是不好判断的,软暴力更是不容易判断的,就好像冷暴力一样,这里的软和冷,都是心理层面的。
指导意见也考虑到了软暴力的界定问题,因此,大量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但是,我认为,这些表现形式,是否一律纳入“软暴力”的打击范围,有待商榷。
我们经常讲的一句话:恶人自有恶人磨。有一些恶心人的做法或者手段,是否需要动用刑罚来惩罚,有待商榷。
再多的话,我也不方便说了。
五、“套路贷”,我们不仅需要做判断题,也需要做计算题。
打击“套路贷”,我是绝对支持和拥护的,“套路贷”的套路,是为了获取本金和合法利息之外的非法利益。
对于“套路贷”案件的辩护,第一,我们要先做判断题,哪些是合法的借贷,哪些是非法的借贷;第二,做计算题,非法借贷的金额是多少,次数是多少,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存在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在“套路贷”的辩护中,有一个问题,需要律师特别谨慎,那就是同被害人的接触。我们律师在办案中可以参与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或者叫“刑事和解协议”,以此来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处罚,但是,我们律师千万千万不能教唆被害人改变陈述,这是辩护的大忌。
总之,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注重办案的方式方法,勤勉尽责,以期各方满意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