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篇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两部法律的表述还是所有区别的,实践中到底如何认定呢,本期就解析这个问题。
01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
A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月1日、3月15日为L发放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的劳动报酬,已经超过正常的工资发放周期,存在未及时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特别是在2019年2月1日L已经以A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A公司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A公司依然未及时为L发放2019年1月的劳动报酬,在L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仲裁主张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后,A公司才于2019年3月15日为L发放2019年1月的工资;L是否配合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A公司及时支付劳动报酬;A公司拖欠L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其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20)鲁02民终4227号】
02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A公司未为L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给L停工留薪期工资,2019年8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的规定,A公司应支付L经济补偿金14769元(4923元×3个月)。【(2020)鲁02民终6625号】
03
待岗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因A公司存在拖欠L待岗期间工资的行为,L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责任分配给A公司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1405号】
04
因工时制度导致拖欠加班费属于
标准工时制度是国家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均应遵守,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但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本案中,A公司虽与L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其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故本院认为,A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无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公司以双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上诉请求不支付L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确存在欠发L加班工资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一审判令A公司支付L经济补偿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360号】
05
受中美贸易战影响拖欠工资合理
A公司系从事服装生产加工、销售的外贸企业,产品均销往美国,因受中美贸易战的影响,A公司至2019年10月底仍然拖欠全公司职工的工资、保险尚未全部支付完毕,因此,A公司未支付L2019年4月至7月工资,系因客观状况所导致,并非A公司主观恶意。因A公司主观上并非恶意拖欠工资,故,对L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292号】
06
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不存在恶意
L诉讼主张A公司拖欠加班工资160余元,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在仲裁阶段因缺乏相应证据未能获得支持。L在一审所提交的证据,系在仲裁之后,其以A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投诉至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后,决定由A公司向L支付150元,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A公司在二审中,对该150元做出解释,其认为L主张的加班时间段是其随公司外出参加会议的在途通勤时间,并不构成加班事实,在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后向L支付了150元。对此,本院认为,A公司虽然在劳动监察大队向L支付150元,但其对于该150元是否属于加班工资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即A公司并无拖欠加班工资的主观恶意,其在劳动监察中又有积极履行的行为。因此,不能仅依据A公司在劳动监察中向L支付150元的履行行为,而支持L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2019)鲁02民终9603号】
07
劳动者成立公司不影响单位支付工资
虽然A公司提交的《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L作为股东之一参与成立了两个公司,但A公司无证据证明L在正常工作期间实际参与了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且与案外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A公司关于不应支付L最低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A公司拖欠L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据此判令A公司支付L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1449号】
08
企业单方调岗并降低劳动者工资
A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以其公司经营模式调整及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及业务开展需要为由作出对L免职的决定,双方就L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产生分歧,在此情况下,A公司于当月及次月降低L的劳动报酬,L不予认可,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其减少劳动者L的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提交的两份交流通知邮件系于2017年8月24日、25日向L发出,A公司当时并未就其主张的L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参加交流培训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其一直为L正常足额发放工资至2018年4月,其于2018年5月、6月减少L的劳动报酬,缺乏合理依据,属于无故克扣劳动报酬,且A公司已实际履行支付L工资差额的仲裁委裁决,应视为其对拖欠L劳动报酬事实的认可,在此情况下,L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2020)鲁02民终1973号】
09
单位事后补发工资不影响劳动者维权
A公司未足额支付L2019年3月工资的事实清楚,L于2019年5月1日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后直至5月中旬才将L工资差额补齐,A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发生在L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其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L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据此判令A公司支付L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A公司之后补发L工资差额的行为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公司以其及时为L补发工资差额为由主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