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资之举证责任上篇
通过19期推文将2020年上半年青岛市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裁判规则推送完毕,从本期开始推送工资篇,第一篇是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已经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单位应提交工资表
(一)单位应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
(二)单位未提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承担不利后果
(三)单位未提交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对劳动者提交的证明申请鉴定没有必要
(四)单位未提交工资表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
(五)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工资表承担不利后果
二、单位应提交原始凭证
(一)单位未提交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劳动合同等,承担不利后果
(二)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算
(三)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劳动者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双方认可实发工资,单位未提交原始会计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劳动者主张每月工资除银行转账外还有现金工资,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的财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
(六)实际发放数额和约定标准明显不一致,单位未提交会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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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提交工资表
(一)单位应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
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其应向法庭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来证明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但A公司未能尽到该举证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L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信L的主张,确认L每月的工资为7000元,A公司应向L补发9000元。【(2020)鲁02民终5774号】
(二)单位未提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A公司未提交有L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L在庭审中亦未明确其主张的工资差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根据L在仲裁庭审时提交的工资条及劳动仲裁第五次庭审笔录,对A公司要求不支付L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工资差额19258.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A公司应支付L自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份差额工资15686.34元(1767.5元+1935.83元+1767.5元+1309.33元+1800.33元+2459.7元+1366.55元+1548.7元+1730.9元)。【(2020)鲁02民终2754号】
(三)单位未提交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对劳动者提交的证明申请鉴定没有必要
关于L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庭审中L提交了A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主张其受伤前的月均工资为4347元,A公司虽对此不认可,并申请该证明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交应由其掌握管理的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予以反驳,其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L主张的其受伤前月均工资4347元予以采纳,对A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于L的月工资标准,系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的举证义务,但A公司对此未提交工资表等证据加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不利后果可以是一审法院采信劳动者L的主张直接予以认定,因此,并无对A公司所申请的进行公章鉴定的必要,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3089号】
(四)单位未提交工资表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
被告A公司未能提交2019年6月至9月的工资表,因此,对原告主张其月工资5500元,本院予以认可,其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其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的工资6325元,本院予以支持。【(2020)鲁0282民初1199号】
(五)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工资表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A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供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表、考勤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鲁0283民初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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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提交原始凭证
(一)单位未提交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劳动合同等,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相关用工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关于L的月工资数额及L对工资的主张,L在庭审中自称月工资为6000元,A公司未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L的工资数额以及其已经支付L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6日的工资,A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A公司未提交为L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已为L发放工资、L月工资标准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一审据此采信L月工资6000元的主张,并判令A公司支付L相应的欠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3736号、(2020)鲁02民终3737号】
(二)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算
A公司并未提交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等证明L2018年3月份工资为10,439.72元,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可按照L2018年2月份工资标准计算。【(2020)鲁02民终2233号】
白津津主张其月工资为5000元,A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交为白津津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白津津月工资5000元的主张。 【(2020)鲁02民终4213号】
(三)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劳动者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L离职前月平均工资,L称3400元,A公司称3000元,因A公司未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L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鲁02民终5877号】
(四)双方认可实发工资,单位未提交原始会计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L、A公司均确认,L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数额为3923.26元,L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数额4396元,结合A公司为L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且A公司未提交原始财务凭证证明L的应发工资数额,因此,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确认L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4396元。【(2020)鲁02民终2791号】
(五)劳动者主张每月工资除银行转账外还有现金工资,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的财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L的月工资数额,L称2018年1月开始除了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外,还有1000元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2018年1月前除了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外,还有700元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A公司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之规定,工资发放的财务凭证属于A公司掌握管理,A公司未能提供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载入会计凭证的工资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L称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两部分发放,2018年之前每月现金发放700元,2018年1月开始每月现金发放1000元予以采信。【(2020)鲁02民终2072号】
(六)实际发放数额和约定标准明显不一致,单位未提交会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工资标准,由于实际发放数额和约定标准明显不一致,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明确的工资计算标准和会计凭证,一审法院以L所主张的每月1万元为准。【(2020)鲁02民终1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