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地方官
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由明代发展而来,明朝分天下为十三布政使司,清朝则改布政使司为省。省之下,清朝与明相似,设府、县两级。但是,清朝与明朝不同的是,将明朝作为省内监察区的“道”逐渐变成了正式的行政区,且管理一定数量的府、县。于是,清朝实际上的行政区划变成了四级,即省、道、府、县。
总督和巡抚是最高的地方官,是真正的封疆大吏。总督略去不说(可参见拙文《清代的总督》),清代的巡抚以“巡行天下,抚军安民“而名,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总督和巡抚的职能有很多交叉之处,相互之间难免互相掣肘,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可参见拙文《清代的督抚之争》。
次于总督、巡抚的是布政使。布政使从二品,专管一省的民政、财赋和人事。布政使属员有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按察使正三品,是专门管理司法和刑名的官员,属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等。省级官员中还有一个是学政,它是一省的最高学官,一般由翰林院学士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职责是“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例如主持院试,选拔秀才,并督察各地学官。学政每省一人,地位与总督,巡抚平行。省级官员中还有将军和提督,由于有专文介绍,也略去不说。
清代省下设府,府设知府一人,同知、通判是知府的“副职”。知府属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等。知府一般是从四品,掌管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侫,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知府地位相当于现今一个地级市的市长,同知则相当于副市长。
府下设州或县,州设知州一人,州同、州判是副职。知州一般是从五品,直隶州知州则与知府平级。县设知县一人(正七品),是主管一县事务的一把手。知县有两个重要下属分别是县丞与县尉。县丞主要协助知县主管一县事务,县尉是主管一县捕盗、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务的官员;品级一般略小于县丞。
此外,在府与布政司、按察司之间还有道员(一般是正四品),分为守道、巡道,分别对应布、按两司。也就是说,清代道一级的官员是由各省的布政使和按察使派驻到府州地区(一般是三至四个府州),协助布政使掌理该地区钱谷,督课农桑以及协助按察使执掌该地区的刑名事物。
总督简称制台,巡抚称抚台,布政使称藩台,按察使称臬台,道员称道台,而学政(别称学台),是由皇帝派往地方的官员,是钦差,无论品级大小都与总督、巡抚平级。综上以品级而言,制台最高,之后依次是抚台、藩台、臬台、道台,而学台相当于钦差,与督抚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