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友问题:机构改革资产划转,需要变更不动产权证,税务局说要征收增值税,依据是财税【2016】36号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问,这种情形我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12.1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
那机构改革房产划转是否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3、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大点第二小点“不征税增值税项目”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综上,如果仅仅只是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那么就此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划转前述资产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的,则按(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的“不征税增值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