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培训老师的餐费属于公务接待费吗?

群友问题:学校常请外地专家人上课,产生的讲课费、食宿、往返路费均予以承担,是否还能单独招待?有人认为,接待授课老师的餐费要并入到培训成本来算,不作为招待费列支,对吗?

回复:

一、中央关于公务活动及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1、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2、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
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第十二条 ……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二、湖南省关于公务接待及公务活动用餐相关规定
(一)《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日)相关原文如下: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4、第十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第十八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相关原文如下:
1、第二条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2、第四条 “四、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
3、第五条  “五、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第七条“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
三、培训费相关规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原文内容: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2、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3、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4、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5、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二)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财行[2016]540号)

1、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其中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 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培训费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原则上均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2、参训人员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培训场地租赁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接送学员及培训有关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其他费用(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相关费用),按照培训费分类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实现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参训人员往返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我们回到群友的问题上来,既然学校已经承担了外请专家所有费用,还适合再进行接待吗?
(一)情形一:

学校因教学需要外请授课老师常年上课,师资报酬中包含了课酬、住宿、工作歺、往返路费、接送服务;学校领导为了工作需要与沟通,在老师第一次授课时接待一餐也是合乎情理的。但是,此接待如果没有公函是不予接待的。
依据如下: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情形二 :

学校举办业务培训外请授课老师。
1、按照中央及各省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
①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②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③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④培训老师的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比如在湖南,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第五条“五、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培训,用餐标准只能按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能由对方单位按照公务接待安排一餐的标准执行。对于领取报酬的讲课行为就更不能例外。
4、如果授课老师身份特殊,因工作需要培训举办单位确需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一餐,我们认为比如在湖南按照厅局级以下级别人员用餐标准140元/人·餐予以接待,与湖南省培训管理办法中省内培训的伙食费标准是130元/人·天接近,一起列入“师资费”入培训费成本也是说得过去。
培训期间授课老师的其余餐次伙食费与培训人员一起安排,不超过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即可。
一己之见,仅供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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