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暴力索要所输赌债应定抢劫罪

作者:刘光耀、杨永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宜以抢劫罪认定。实践中,根据该意见指导,赌客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而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强行取财的,一般以其手段行为定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等。但是这种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也就是只有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才不定抢劫,如果行为人强行取财的范围远超所输赌资的,也要认定为抢劫。我们以一个案事例来剖析一下类似情形。

基本案件事实是: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害人陈某甲、李某、金某一起与嫌疑人高某、袁某、陈某乙赌博,高某、袁某、陈某乙共输给陈某甲1.2万元。其间,因陈某甲出老千被对方识破,于是对陈某甲、李某、金某拳打脚踢。三嫌疑人提出让被害人陈某甲赔偿己方11万元,被害人陈某甲认为自己系第一次与对方赌钱,没有理由赔偿对方如此高的损失,于是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随后,三犯罪嫌疑人强迫李某签了一张借款5万的借条,并将陈某甲身上约7000元强行拿走。同时犯罪嫌疑人高某用皮带抽打、用水果刀戳陈某甲左侧臂膀,强行让陈某甲通过支付宝转款1万给袁某,并从陈某甲银行卡中取款2万元,同时让被害人陈某甲签写了一张2.3万元的欠条,并强行将被害人陈某甲的轿车开走,以此作为该欠条的担保。三天后,犯罪嫌疑人听闻被害人已经报警,因害怕将车辆偿还给被害人。事后经鉴定,陈某甲损伤构成轻微伤。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关于本案该定何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三犯罪嫌疑人在参赌过程中因对方出老千而生气,于是强行要回自己所输赌资,并以此为借口强行索要所谓的“赔偿”,属于没有合法理由的“强拿硬要”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抢劫罪。三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强行控制被害人,让被害人陷入不能也不敢自由支配身体的困境,同时强行索要被害人的钱财,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财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抢劫罪。

关于定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行为人构成抢劫罪。要准确认定嫌疑人的罪名,首先要弄清楚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之间的区别。从构成要件看,寻衅滋事和抢劫之间不具有模糊地带,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从罪状的表述上就能很清晰区分二者不同。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多重性、主观动机或目的具有复杂性,就有可能出现带有寻衅滋事之表象、内在却行抢劫之实的情况。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我们首先要搞清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和抢劫罪之间的不同点。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和抢劫罪之间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主观动机或目的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比较单纯,只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主观动机比较复杂,一般系因心理上的缺陷或精神上的空虚,其强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其最终目的,而是满足或填补精神需要的一种手段,其通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目的是张扬炫耀、填补空虚心境等。本案中,三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并非张扬炫耀、内心空虚而强拿硬要,而是借故多要钱,其心态就是赤裸裸(单纯)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二是手段是否足够暴力不同。寻衅滋事中的强行索要行为一般表现为虚张声势、吆五喝六的语言暴力并配有轻微的对物暴力,一般不会有严重的伤及他人人身权利甚或危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抢劫则是有明显的对人身伤害的危及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此暴力的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若被害人强力反抗,可能引发嫌疑人的更大程度的暴力乃至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本案中三嫌疑人使用控制他人人身自由,随后施以暴力拳打脚踢、使用匕首捅刺被害人,并伤害至身体轻微伤的程度,此种暴力程度足以评价为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低维度的轻微暴力有明显的区别。

根据以上两点的区分,就能将本案中的嫌疑人行为准确认定为抢劫罪,而非寻衅滋事罪。但是有人会说,关于行为人抢回所输赌资的行为,最高法有明确的答复意见,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将这种类似情形一概不以抢劫罪认定的观点,实质上是曲解了最高法的意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宜以抢劫罪认定。实际上,该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次是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不定抢劫罪。之所以不认定为抢劫,是因为在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上存在障碍,因为赌博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赌资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抢回所输的赌资虽然不合法,但是也很难从道德层面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第二个层次是,行为人若强行索要超出所赢或所输赌资范围的,则当然应定抢劫罪。本案中三嫌疑人所输赌资最多1.2万元,却借故强行多要2.5万元、强行签订借条并开走轿车,多出部分当然应定抢劫罪。

认定抢劫罪,抢劫的数额是多少呢?笔者认为,嫌疑人强行让被害人交出的现金是3.7万元,扣除其所输的赌资1.2万元,多出的2.5万元系其抢劫的现金数额,且系既遂。同时,嫌疑人还强行让被害人签订一份2.3万元的欠条,该欠条也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实现准确打击犯罪行为。该欠条虽然没有现时地侵害到被害人的财产,但是其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属性,有侵害被害人财产的预期和可能。且,嫌疑人强行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的目的就是为该欠条增加砝码,为日后嫌疑人索要欠条上的2.3万元增加担保。从这个层面上看,嫌疑人日后索要该2.3万元的决心和信心十足。无论嫌疑人通过私权利索要还是日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讨要该笔钱,实现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被害人签订了该欠条,客观上就形成了对嫌疑人的债务,该债务从形式上被合法化了,也就现实地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该欠条所书的2.3万元亦应计入抢劫数额,但因尚未变现,犯罪形态应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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