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法财税”一体化分析

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操作实务

作者:刘海湘

当当
前言
2020年1月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华公司“)预先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在该招股说明中,长华公司披露了其于2016年减资分立的流程及相应的财税处理。其中的财税规划,笔者认为很有学习价值,现试从法财税一体化视角分析该公司分立的法律合规及财税规划。
长华公司分立的基本事实
长华公司在分立前拥有位于慈溪市周巷镇的10059平方米商业用地,并在该地块上建有一幢临街商务楼。除少部分对外出租外,其余处于闲置状态,报告期内,长华公司未利用上述土地及房产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为处置闲置非经营资产,提高经营效率,2016年长华公司决定采用分立方式将该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剥离。2016年11月2日长华公司股东审议通过采取派生分立方式,将长华公司分成两家公司,保留长华公司,同时派生新设“慈溪长宏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慈溪长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慈溪长信”。
本次分立后,慈溪长信依法取得商务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立前后,商务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经过了法定审批登记程序,产权不存在瑕疵,商务楼的实际使用用途与审批用途一致。
本律师从法财税一体化视角对长华公司分立事项进行分析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分立的法律条文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长华公司分立事项法律合规审查
1、长华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采取派生分立方式,分立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和慈溪长宏置业有限公司(分立新设公司)。慈溪长宏置业各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后的长华公司相同。
2、长华公司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2016年11月11日在《市场导报》第91期公布减资公告。2016年12月27日,分立后的长华公司和慈溪长宏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对长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和承诺。
3、2016年12月30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核准分立事项并发放营业执照给长华公司。
从以上的审议流程和执行流程看,长华公司分立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财务处理
2016年11月,根据股东会决议以2016年9月30日作为基准日,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将长华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即分立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和慈溪长宏置业有限公司(分立新设公司,后改名为慈溪长信投资有限公司),
长华公司本次派生分立的资产为商务楼(包括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未完成的零星工程及工程预付款,分立出资产价值按账面价值确定,未进行评估,不存在评估增值,分立资产账面价值为6,148.52万元,减少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长华公司减少相关资产6,148.52万元,同时减少注册资本1,000.00万元。该分立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未确认损益。
三、税务规划
(一)企业所得税规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之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或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长华公司分立成两家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长华公司分立出的资产按账面净值划转,且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未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长华公司、长宏置业公司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长华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免缴企业分立事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并获准,相关资料已在税务机关备案。
(二)不动产土地增值税规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文件现已失效,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所取代,但以上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条款未发生改变。目前财税【2018】57号文适用期限已至,等待新出台为文件)。
长华公司分立事项符合上述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长华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免缴企业分立事项有关的土地增值税并获得批准,相关资料已在税务主管机关备案。
(三)不动产契税规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政策现已失效,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所取代,以上契税免征条款未变,目前财税【2018】17号文适用期限已至,等待新出台为文件)。
长华公司分立事项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免征契税。
长华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免缴企业分立事项有关的契税并获得批准,相关资料已在税务主管机关备案。
结语
企业分立所涉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待遇,一般性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被合并、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12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本律师认为企业分立,应运用法财税一体化思维进行合法规划,从法律层面保障改制重组的整个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从财税层面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筹划,合法节税的目的。
本文作者: 程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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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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