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所得遗产范围内 承担清偿义务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呢?

尹某向高某借款2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给付利息。2020年7月30日,尹某因病去世。张某系尹某的妻子,小尹系尹某的女儿,均系尹某的继承人。高某多次找到张某和小尹协商,要求二人偿还尹某的债务,二人却拒绝还款。高某遂将张某和小尹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尹某的欠款。在庭审中,小尹认为不应该继承父亲的债务,并提交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系尹某的女儿,本人郑重承诺: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尹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被告对原告高某提交的尹某出具的借条中签名不确定,但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推定为该收条为尹某出具。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流水,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尹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尹某已去世,被告张某、小尹均系尹某的继承人,被告小尹承诺自愿放弃继承权,被告张某未放弃继承权,因此,小尹对该笔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被告张某以其继承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在其继承尹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尹某向原告高某所借25万元及利息。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此案,小尹如果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只需偿还自己继承父亲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对于超出遗产的部分,除非她自愿,否则可以不用偿还。同样,小尹放弃继承遗产,她就不再负有清偿责任。

同时,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是存在先后顺序的。清偿债务中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定继承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如果几个继承人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一般地说,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按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并执行遗赠。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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