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奔驰车主暴雨中堵车库门,造成数辆豪车报废,这笔账该如何算?
7月27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郑州的绿洲银郡小区,暴雨使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淹,一辆奔驰车停在出口的最高处,车主拒绝挪车,导致车库内其他车无法被抢救出库,最终车库内的其他车全部被水浸泡报废。随着观察者网等多家媒体的报道跟进,此事也在多家社交媒体进一步引发广大网友的密切讨论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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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报道属实,这无疑引起广大网民的愤慨——在天灾面前,小区居民本该团结一致,互帮互助,共同将损失减少。竟然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把自己的车挡在车库门口地势最高处后,泰然自若地走回自己家中,任凭其他车主在雨中眼睁睁看着他们的车辆被淹没,无论其他业主与小区物业怎么劝说,奔驰车主始终无动于衷。笔者认为,珍爱、保护自己的财产无可厚非,但现代社会的文明,必须建立在群己权界的厘清、规范和捍卫之上。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个体固然可以从速避险,却也不能将他人利益视若无物,或是充当自己逃逸的“垫脚石”。假若奔驰车主真如报道中这样自私自利,无视他人合理诉求,注定无法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奔驰车主堵车库门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车库通道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使用,并非该奔驰车主的“自留地”。该车主肆意霸占公共道路,封堵出入口,直接危及他人财产安全,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基于此,因堵路导致车辆未来得及撤出被淹,车辆所有人就财产损失可以向该奔驰车车主提出索赔请求。实践中,较多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被淹后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可向实际侵权人即该奔驰车主进行索赔。无论如何,该奔驰车主最终会为自己的嚣张豪横买单。
据部分自媒体称,有业主表示奔驰车堵住的是小区车库“唯一出口”、“消防通道”。如果属实,车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同时笔者也认为,该车主故意将车辆堵塞公共通道,破坏通道功能,实质上扰乱了公共通道的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规定,可考虑对其罚款、拘留。
面对无良司机,其他车主难道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车辆被淹吗?
面对磅礴大雨,面对车库不断升高的水位,其他车主难道只能在煎熬中眼睁睁地看着车辆被淹吗?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了我们的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但行使以上权利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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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在紧急状态下私力救济的规定,是《民法典》的创新之举。为了确保私力救济的合规与适当,其他车主应当对奔驰车堵门的情况进行录像、拍照取证,然后与公安机关、物业工作人员、奔驰车主等取得联系,确定相关机关和奔驰车主均无法及时到场处置,同时对车库内水位暴涨的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其他车主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施加外力将奔驰车改变位置恢复通道畅通的方法。
以上内容翻译成大白话便是“合法地撞开奔驰车”。除了私力救济理论为我们撑腰外,我们也可以找到“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奔驰车主故意封堵车库通道,造成了险情,其它车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其撞开有一定的合理性,引起险情的奔驰车主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后车车主在必要的限度之内采取的措施,无需承担责任!
说到这里,肯定有读者疑惑了“律师,既然紧急避险可以免责,那怎么理解苏州撞车案车主反而被判刑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简要回顾下“苏州撞车案”。据扬子晚报报道,2021年1月14日早晨8点左右,田某将车辆停放在苏州市吴江区双板桥路一处停车场的车位后,然后就去办事了。11点多办完事,回到停车场准备开车离开时,田某发现自己的车被两辆车堵住了。田某反复拨打12345市民热线,等待了一个多小时,其中的一辆宝马车仍然堵在前边,田某一怒之下,一脚油门将堵路的宝马车撞开……后经司法鉴定,宝马车受损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田某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苏州撞车案”相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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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经报道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是否合理本文不予置评。但是,郑州奔驰堵路案中,所面临的特殊的紧急环境是苏州撞车案所不具备的。当时的郑州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雨,水位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在升高,如果不紧急采取一定的措施,后方车辆所有人的财产将面临彻底损毁的严重威胁。面对唯一的出入通道,采取撞车措施可能是当时环境中不得已的唯一选择,不具备可责难性。
俗话说,水火无情人有情。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我们见证了许多令人动容的善举,也见到了些许令人愤慨的“插曲”。暴雨终会停止,责任也终将“水落石出”。唯有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让其承担应承担的责任,才能避免类似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重演。
【特别声明】本文仅用于学术探讨,事实部分引用自其它媒体报道,最终以相关机关调查确认为准。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业务部副部长,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卫生法、公司法律事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