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对二审的判决不满意,理论上讲你还有两个机会,一个叫再审,一个叫抗诉,两者顺序有先后,机会各一次,而且需要注意申请不能超期。

把两个程序的规定贴在下面,具体不展开说了,因为这不是我要回答的重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重点在于,有没有想清楚为什么不服?

如果只是因为裁判结果对你不利,心里不舒服,那我建议不如算了。诉讼每经历一道审理程序,就相当于有一级法院确认了审判结果,前面确认得越多,到后面越是牢不可破。二审的目的是为了给一审纠错,再审(抗诉)则是想说前两级法院都错了,难度可想而知。

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法律给再审(抗诉)设定了更高的门槛,与二审交上诉状就会开庭不同的是,再审是否启动由法院来决定。当法院经过前置审查程序认为再审理由不足的时候,甚至都不会给你一个见面的机会就直接驳回了。所以,很多再审申请交上去,最后要么石沉大海,要么收到一纸驳回裁定。

而再审想要翻盘,只做法理之辩是没用的,毕竟如果单靠辩论法律问题让你赢了再审,那就等同于说前两级法院的法官连法律如何适用都没搞清楚,这样的判断相信再审法院会格外的谨慎。朝着这个方向死磕,无异于以卵击石。

所以,能将各方从“谁更懂法律”这个尴尬问题中解脱出来的才是再审的关键,于是大家都默契地把目光瞄向了事实,而能左右事实的便是「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十三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中第一种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这里所谓的新证据,主要指以下三种:

(1)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出现,但当事人提出后未被原审程序审查认定的证据。

第一种通常表现为鉴定报告,比如对涉案的某个模糊事实所做的专业鉴定,其结论可以推翻此前所有主观判断的(包括法官的判断)。

第二种可能表现为某个曾被忽视的目击证人的证言,或者某段安装在事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三种往往是在原审程序中曾向法院申请却未被批准调取的证据,比如某个账户的银行流水或者某部手机的通话记录等等。

当然,新证据可不仅只体现在“新”上面,还要看它是否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能量,这里面涉及到新旧证据之间的印证以及还原事实的逻辑思路等问题。如果你确信自己的新证据能将原审认定的事实扭转个180度,那么就别犹豫了,果断申请再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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