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最高检发布新规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须两年内申请监督
7月26日,最高检举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摄影:钟心宇
中国网7月27日讯(记者 彭瑶)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案件从立案、审理、裁判直到执行,包括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民事非诉执行依据的执行,无论哪个环节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当事人提起监督申请“同级受理” 及时行使申请监督权利
《规则》如何方便当事人提起监督申请并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张雪樵指出,《规则》明确“同级受理”原则,即不论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还是执行监督案件,均由审理、裁判或者执行该案件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及时行使申请监督权利。
《规则》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当事人提前准备,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在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当同时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既可以依法行使答辩权利,也可以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申请监督,提出独立的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规则》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即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上一级检察院也可直接受理。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发现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毒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只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向法院申请过再审,均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提高了对虚假诉讼进行查处的效率。”
《规则》还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法院准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系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仲裁或者公正机构提出申请获得的,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仲裁或者公正机构处理,从而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推动虚假仲裁、公证等突出问题的治理。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 须在两年内申请监督
《规则》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要在两年内申请监督,逾期则不予受理。
冯小光表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在民事裁判生效多年以后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所导致的证据灭失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检察机关也无法查清案件的关键事实,而且容易形成涉法信访案件。长期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反映这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并呼吁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予以一定规范。
“从法理上看,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也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以便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同时也能够使当事人对法律救济期限有明确认识,心理上能早日摆脱纷争,以良好的心态投入到新的生产生活。”冯小光进一步解释说,《规则》关于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