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的断限

任何一部志书都有一个断限问题,所谓断限就是指志书起始与终止的时间。在志书编纂过程中,起始的时间称作“上限”,终止的时间称作“下限”。
(一)上限的确定
关于上限的断限问题,方志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上限不断(或称上限不限),一种是上限要断(或称上限要有所限制)。
1. 上限不限(或称上限没有限制)
即上限不受时间限制,可以追溯至事物发端、建制之始,直至远古。采取“上限不限”的优点是记述内容丰富,可以贯通古今;缺点是篇幅大,字数多,查找资料和编写相对困难,出版经费相对增加,这样的志书一般称之为《通志》。
2. 上限要限(或称上限有所限制)
即上限要受一定时间的限制。但上限要断至何时?目前有3种断限时间:(1)上限断至清代初年,但具体时间不统一确定,而是根据清王朝统治本地区的时间来定;(2)上限断至1840年,因为这一年既是中国近代史的开始之年,也是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始之年;(3)上限断至1912年,因为这一年是辛亥革命成功后中华民国成立之年。采取“上限要限”的优点是篇幅小,字数少,出版经费相对较少;缺点是记述内容不很丰富,不能贯通古今。这样的志书一般称之为“断代志”。
(二)下限的确定
   关于下限的断限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一刀切。下限断至哪一年,志书中各篇、章、节、目的记述内容就必须统一记述到哪一年。一般情况下,一部志书的下限都断至此部志书编纂的前一年。
对于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断限问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有具体要求:“首届志书的断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续修志书时,每届志书的下限,力求统一”。这就给我们在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时确定志书的断限留有很大的空间,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自己地区或部门的特点来科学地进行志书的断限。
地方志的特点之一就是有时间性,或称时段性,所有志书的编纂均有一定的时段范围,这就是断限,一部志书的断限一旦确定后,那么它所记述的内容就不能超出这段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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