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水果刀怎么定

案情

夜深人静,甲心情不好,从9楼向下抛了一把水果刀,未有伤亡。经报警后被查获。

分析

高空抛物,是近期加强治理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出台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能否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有必要考察一下。

从沿革来看,危险方法是指一行为能致多人伤亡的方法,例如,汽车肇事,虽然最终可能致伤一人,但其有一次致伤多人的可能,这才是危险方法。从高空抛一把水果刀,并无一次致伤多人的可能,很难言其为危险方法。因此,对于高空抛物案件,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公共安全罪,必须得对《意见》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加强判断。

“足以……”这种表述是具体危险犯的写法,本案在取证之中需要对楼下环境等加强取证,以应对是否面临具体危险的判断。

当然,如果单就本案案情来看,是定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该罪名起点就是3至10年,再也不能少了,而以这个案情,其违法性不足以达到判处3年的程度,因此不宜定此罪名。

本案甲心情不好就高空抛物,有意见称可以定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笔者虽然对口袋案由没有好感,但是现在看来也是可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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