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告知程序时要告知具体处罚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以上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规定,要点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没有规定要告知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更没有规定要告知具体行政处罚。
但是,实务中要求进行具体处罚的告知越来越多,其基本理由是,如果不进行具体处罚告知,当事人怎么陈述和申辩,告知具体处罚后,当事人若认可,说不定也就接受了处罚。
其实,以笔者理解,这样的观点还是有分歧的,相反若进行具体告知,可能恰恰违反了法定程序。
从行政法学角度来看,对法条进行解释,应先从法哲学角度思考,再从解释法学和比较法学角度具体进行,或者解释之后再用法哲学角度进行验证。所谓法哲学角度,形象地理解,是指起码不能违反逻辑。
从这个视角看,我们会发现,告知程序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程序,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明文规定,也就是条文中的'之前',要关注这里的逻辑,既然是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告知,就不可能有具体的行政处罚,否则就会违反先取证后作出决定的基本逻辑顺序。
规定告知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当事人的参与下更好查明事实,并保障其程序性权利,而不是就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商量和交易。从原理上说,作出处罚决定是一种单方权力,是在查清事实和听取意见后的裁决,是程序开启后的最终结论,其无论如何不可能产生于程序之中。
综上,告知程序中不适宜要求告知具体处罚,有违反先取证后作出决定之嫌,如果有分歧,退一步讲,执行好行政处罚的明文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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