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1、青岛渝能公司开发建设“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但项目资金短缺,实业公司将其对青岛渝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铁公司。中铁公司通过外资进入的方式向青岛渝能公司投资,进行项目的开发经营,并享受项目销售带来的收益。2、双方还约定,中铁公司在收回投资(股权投资除外)及收益后,同意实业公司对中铁公司所持公司股权进行回购。3、后,实业公司以中铁公司及青岛渝能公司恶意阻扰股权回购条件成就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股权回购手续并赔偿相关损失。4、诉讼前,实业公司申请法院对青岛渝能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实际查封,豪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该保全行为提供担保(进行了查封,未进行抵押登记)。5、青岛渝能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错误保全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实业公司赔偿,豪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一审)认为,豪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二审)认为,青岛渝能公司有权要求豪运公司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享有优先受偿权。错误财产保全的行为主体是实业公司,而非豪运公司,豪运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并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豪运公司与实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豪运公司出具的三份《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表示以其名下房产为实业公司的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如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综上,青岛渝能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