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能懂我的痛吗
然而我们是否也能想象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可以用这种语言写下或者说出他的内在经验——他的感情、情绪以及其他——以供他个人使用?——我们就不能用我们的日常的语言来这样做吗?——但是我的意思并不是这个。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是不可能懂得这种语言的。(《哲学研究》第253段)
维特根斯坦这里所指的“私人语言”,就是包括指向“直接的私人感觉”或者“私人的心理状态”的词汇的语言。
这些感觉和心理状态对经验它们的个人来说都是“私人的”,所以严格来说,不能认为其他人懂得那些词汇。
很难想象,在上个世纪中,还有哪位哲学家比维特根斯坦更为深刻,更具启迪性,同时也更为疯狂。
这种深刻和启迪性源于他对当代哲学中的一些最为厚重的问题:语言学意义、思维、规范性、知识等等所做的具有原创性同时具有争议性的探究。
而疯狂则源于他探究这些问题的方式。
因为,维特根斯坦以文学的方式进行哲学研究,表现为一系列简短的、近乎警句的句子,在其中他似乎是在与自己辩论:前一句坚持一个观点,下一句却提出问题或质疑或要求说清,接下去的几句转向完全谈论别的问题,又突然回到原来的观点。有些句子只是提出了问题,并没有给出任何回答。
事实上,判断是谁在说话相当困难:是维特根斯坦自己坚持这个观点,还是某个想象的反对者在批判维特根斯坦主张的东西?
这些话都相当简洁,只由几个句子构成,无法通过这些句子加以判断,它们经常提出诱人的观点,却没有进一步解释或为它们辩护。
关于与感觉和心理状态相关的“私人语言”,曾有过两个极端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为笛卡尔哲学,以著名的勒内·笛卡尔命名。
笛卡尔认为,一个个人的心灵就像一个私人的内心空间,只有这个人才可以进入。
只有“我”能够直接地立刻地知道我正在感受(比如说)痛苦,而其他人最多只能推测或猜测。
而且,虽然其他人可能误解我所处的心理状态,而我自己是不可能的:如果我相信我正在痛苦当中,那么我就在痛苦当中。
至于“私人语言”,例如“痛苦”这个词自然通过指那种私人的内心感觉来获得它的含义。
这是一种全盘否认。
另一种观点是本身就很奇怪的行为主义观点。
根据行为主义观点,我们用来描述我们心理状态的词汇并非我们私人的内心状态,而是间接地指我们的可公开观察到的行为。
比如说小明正在“痛苦”当中,不是指他心里私下地发生了什么,而是间接地指可观察到的事实,比如刚刚踩到了一颗钉子,现在正在大叫。
行为主义观点认为,至少在理论上,我们有同等的方式了解彼此可观察到的行为,而我们不拥有同等的方式了解彼此的内心状态。
维特根斯坦不同意这两种极端观点。
首先,他不同意把心理状态当做私人物品,暗示其他人无法真正地知道你是否处于痛苦当中的笛卡尔哲学。
如果我们按通常的用法使用“知道”这个词,(除此之外我么又能怎样使用它呢?)那么我痛苦的时候别人经常知道。(《哲学研究》第246段)
请试一试——在真实的情况中——怀疑另一个人的恐惧或痛苦。(《哲学研究》第303段)
在通常的情况下,当别人痛苦时,知道这一点是没有困难的。更重要的是,如果笛卡尔哲学是正确的,那我们永远都无法理解和说出“私人语言”了。
虽然教会孩子学习“痛苦”这个词比学习“树”这个词要难很多,但这并不代表无法传递。
行为主义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个观点把“痛苦表现”等同于“痛苦”,因此认为:由于其他人和你一样都可以了解你的行为,理论上讲,你对你自己心理状态的了解与别人对你的心理状态的了解并无两样。
但是当然是有差异的:
我痛的时候别人经常是知道的——不错,但总是不像我自己知道得那么确定无疑!(《哲学研究》第246段)
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三点:
前提一:一个词要被有意义地使用,那必须有一个正确使用它的规则或标准。(词、意义和规则)
前提二:使用像“痛苦”这类心理词汇时,不存在纯粹内部的或私人的规则。(没有私人规则)
结论:因此,像“痛苦”这类心理词汇不能靠指向纯内在的或私人的对象来获得它们的意义。
也就是说,私人语言一定通过某种其他的方式来获得它们的意义,而不是通过指向我们私人的内心状态。
这个结论引发了下一步论证。
前提三:对于像“痛苦”这样的心理词汇,有外在的使用标准或规则。
结论:因此,像“痛苦”这样的心理词汇通过它们的外在行为表现才有意义。
下面是一种可能:词与感觉的原始、自然的表述相联系并且用在这些地方。孩子弄伤了自己,哭喊起来;于是大人就对他说话,教他喊叫,之后又教他语句。他们教给这个孩子新的疼痛行为。(《哲学研究》第244段)
这个观点看起来似乎与行为主义类似,事实上却又本质的差别。
行为主义否定了心理感觉的真实性,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处于痛苦中比仅仅展现“痛苦行为”具有更多的内容。
“痛苦”这个词的意义性并不是靠指向内心感觉而获得,因此痛苦本身就变成了“不可言说之物”,因为我们与之相关的词汇并不能指它。
因此,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是:“私人语言”与外在行为紧密联系,但又不能只是认为“私人语言”间接地指向那个行为。
它既保留了笛卡尔哲学的正确部分(我们的确有真实的心理生活,而且享有某种进入它的特权),也保留了行为主义的正确部分(我们的心理语言与我们的行为之间有某种紧密的联系)。
维特根斯坦认为,像“痛苦”这样的词汇不需要指向心理状态内部,也可能完全有用和有意义。同时,它也不指向外部,因为它远大于外在行为。
再放一段维特根斯坦非常有名的一段话,一起体会下。
假定每个人都有一个装着某种东西的盒子:我们把这种东西称为“甲虫”。谁也不能窥视其他人和一个人的盒子,而且每个人都说他只是通过看到他的甲虫才知道甲虫是什么。——此时完全可能每个人的盒子里都装着一些不同的东西。甚至还可以想象装着不断变化的东西。——但是假定“甲虫”这个词在这些人的语言中有一种用法呢?如果有的话,它不会用作一件东西的名称。盒子里的东西在该语言游戏中根本没有位置;甚至作为某种东西也不行,因为盒子甚至可能是空的。——不,盒子里的东西可以被完全“约简”;它被消去了,无论它是什么。(《哲学研究》第293段)
去年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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