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小知识 | 处理质疑投诉还需“防患于未然”
津门老傅整理
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改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懂得运用合法的救济渠道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然而,一次成立的质疑投诉就是采购人的工作事故,轻者重新招标,浪费公共资源,影响执行率;重者违法违纪被处罚。为此,笔者依据财政部具体案例和工作实践,从质疑投诉的三个起源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汇总关键点,设置相应风险防控点,力争从采购源头和采购过程把投诉消灭在萌芽之中。
一、采购文件编制环节
采购文件主要内容由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实质性要求等三部分组成,其中的关键信息是质疑投诉的导火线,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投诉情形(一):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采用的是最大化竞争原则,采购文件在资格门槛、实质性条款要求和评分标准设置上应谨慎,这方面的风险防控措施如下:
1.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资质条件设置需有政府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法定资质或行政许可才有效,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同时严格把握资质等级与项目规模相对应,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认真把握两法的适用性,特别是技术建设类项目,如,计算机机房等采购项目,要慎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且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需把握好尺度和分寸。不得设置特定金额,避免出现特定的行业业绩作为评分项,如,中央部委或带有特定区域标注的省、地区,且分值控制在3-5分范围。
3.行业协会的资质作为评分项时,注意把握资质申请的要求,避免出现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和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现象。
4.慎用资质证书(甄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法的适用)、认证证书、许可证书和检测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技术需求,具备国家行政效力的认证证书或检测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技术需求时,需认真核对证书申请条件是否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挂钩,避免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不得在采购公告或领取招标文件时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条件限定。
6.把握政策功能,甄别政策法则的强制性或优先性,如采购文件编制中涉及的节能、环保、信息安全认证、信用,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属于政策强制性要求的一定要兜底执行,属于优先性的慎作资格要求和实质性条件。
7.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专用条款约定需严谨,避免出现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同时要提前与法务部门沟通征询意见,避免出现其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不得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投诉情形(二):
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综合评分法设置违法违规
依据财政部具体判例,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设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下:
1.根据项目特点与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应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针对具体项目特点,提炼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关键点,评分项的设置应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抓大放小,精简设置对应分值,评分内容不宜繁琐,主观分(按货物、服务)宜控制在10%-15%以内,项目业绩(3-5分)、认证证书(3-5分)不宜要求过多,控制在10分左右,避免出现歧视排他性风险。
2.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严格把握政府采购资格(资质)条件不打分,打分不作资格条件这一原则。
投诉情形(三):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以及违反节能、环保,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风险防控措施,细节决定成败。采购文件编制一定要细心谨慎,特别是技术需求(参数、配置)、实质性要求,一定要核实、落实到位,实时关注政府采购政策最新动态,及时更新采购文件的相应信息,制定同类别政府采购标准化采购示范文件,模板化兜底编制相关内容。
二、采购过程环节
过程决定结果,细节铸就成功。采购过程主要包括采购公告、文件质疑、澄清修改、开标、评审等内容,其中前三项工作主要是程序性的流程,只要严格按法规程序和时间要求严格执行,风险基本可控。然而,评审过程却是采购成败的关键环节且不可逆,同时也是质疑投诉的“重灾区”。依据财政部具体判例,采购过程设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下:
1.采购前期过程。在发布公告、领取文件、现场踏勘、澄清、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节点,一定依法依规把握好法定时间,特别是开标时间一定要保证在澄清后15日,并注意起算时间,采购人主动澄清需注意在开标前3日提出,澄清内容需发布变更公告且不能涉及资格条件。采购人应妥善处理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询问(3个工作日内回复)、质疑(7个工作日内回复)并把握时间期限,把控好采购过程各个环节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的起算日期,对关键时间节点要铭记于心,不能有一丝含糊。
2.开标过程。采购人是开标过程组织的关键人,细节很是关键,开标是程序化很强的一项工作,采购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实战化预演,对开标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进行演练,对开标时间、现场纪律、投标文件的密封、授权函、开标一览表、唱标、异议的提出和记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程序上按部就班、严丝合缝,切实做到火眼金睛、胸有成竹。
3.评审过程。需要采购人强有力的把控能力,在评审现场采购人应做到,一是把控现场纪律,严格评审现场通讯管理措施、严禁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特别是对自己的身份应授权明晰;二是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勇于发声,及时制止采购人代表或专家的不当行为,特别是独立评审的原则不可违;三是把控好评审时间,及时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细致入微做好评审专家服务和安抚工作;四是做好供应商信用诚信核查工作,以及评审汇总前各项评分的核对工作,及时提醒评分畸高、畸低的现象,勇于发声,公正履职;五是严格评审过程的保密工作,提醒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采购结果环节
采购结果引发的质疑投诉耐人寻味,各种迹象指向的也许就是采购人身边的同事或熟人,更加印证了政府采购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依据财政部具体判例,采购结果、中标公告设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下:
1.及时梳理、汇总评审报告,特别是对预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要进行核查,并了解业务部门对采购结果的态度。举报是双刃剑,也是采购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妥善运用,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应对工作。
2.妥善保管采购文件,特别是对涉及不予公开的评审文件和评审过程细节的内容,应严加保密,提醒采购人代表有义务和责任对评审过程进行保密。
3.依法依规及时对成交结果进行公告,为后续工作赢得时间。
综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变“事后处置”为“提前预测化解”。采购人应把政策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合一,工作细致严谨,程序把握得当,通过正确评估、预测、识别、防控采购风险,事前设置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的风险点,构筑风险防火墙,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确保采购工作万无一失。笔者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个行之有效、简捷、事半功倍的方法,利用word文档办公软件,把历年政采风向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案情判例收集、汇总在一篇文档里,梳理出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的基本案例情形,通过检索、查询功能,便能即时共享财政监管的最新动态和案例数据库以及判罚的法规依据,以此作为日后采购重点防范的风险点。比如检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便能搜索出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