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及低价股权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对于员工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薪酬”这一术语并不只是局限于作为雇员个人合同一部分的薪酬,它包括提供给雇员的全部利益。“服务”这一术语包括雇员提供的作为回报的全部利益,包括由于股份支付计划的激励而增加的生产力和责任感或雇员其他工作业绩的提高。

一、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时如何认定股份支付?

IPO公司在设立持股平台的过程中存在低价向老股东配售的情形,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所有的原股东等比例增资,通常认为这属于以股东身份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实质是拆股,不属于股份支付;在并非所有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情况下,应当直接认定该交易全部属于股份支付,还是将其中等比例增资的部分扣除,剩余的部分确认为股份支付?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例如,公司原股东A(任公司高管)持有90%股份(对应900股)、原股东B持有10%股份(对应100股)。现A向公司低价增资100股。增资后A持股90.91%[=(900 100)/(1000 100)],超过原持股比例0.91%(对应10股)部分应作为股份支付,按原持股比例配售的90股可以不认定为股份支付。

再如,公司原股东A(任公司高管)持有90%股份、原股东B持有10%股份。现A通过持股平台与其他员工一起向公司低价增资1000股,其中A增资100股。增资后A持股50%[=(900 100)/(1000 100 900)],B持股比例5%[=100/(1000 100 900)],原股东持股比例均下降。但是考虑原股东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时,增资后A持股90.91%[=(900 100)/(1000 100)],超过原持股比例0.91%(对应10股)部分应作为股份支付,按原持股比例配售的90股可以不认定为股份支付。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分析是基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监管口径作出的解释之一,可能会有其他不同的理解。例如,也有观点认为不能仅看持股比例是否降低,股权被稀释不代表吃亏,相比其他股东少稀释的部分也属于股份支付(个人倾向意见)。在这种观点下,上例中股东A增资的100股全部属于股份支付。因为股东B的股权由10%降为5%,减少一半,则同比例稀释情况下,股东A的持股比例应降为45%,但股东A的持股比例为50%,少减少的5%(对应股份为2,000×5%=100股)属于股份支付。

二、股东之间低价转让公司股权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甲和乙都是公司的创始股东,且都在公司担任高管。甲和乙各持有公司35%的股权,其余股权由PE持有。两位联合创始人出现了很大分歧,现在乙计划彻底退出公司。乙准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甲(另一位创始人、大股东)和公司的高管持股平台,转让价格远高于乙的投资成本,但低于按公司当前估值计算的股权价值。

乙转让给甲的股份是否要作为股份支付?是否可以认为,乙是为了退出公司而转让股权,定价低于市场价是因为与甲及公司老员工的个人情感,不是公司的原因,因此公司不需要做股份支付?

构成股份支付必须有两个必要条件:换取服务(或资产)为目的、支付对价。其中服务包括未来服务及过去已经提供的服务。股份支付中的权益工具可以是主体自身或集团内其他主体的权益工具;股份支付的结算企业可以是主体自身、集团内其他主体或集团内任一主体的任一股东。具体而言,权益工具可以是公司自身股份、公司子公司的股份、公司母公司的股份、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股份;结算企业可以是公司自身、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母公司、公司的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公司的任一股东、公司的子公司的任一股东、公司的母公司的任一股东、公司的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任一股东。

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的权益工具,也应当视同集团内的股份支付安排。因此乙低价转让给高管持股平台的股份属于股份支付。

乙低价转让给甲的股份,由于甲的职工及股东双重身份,需要判断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基于股东身份还是基于职工身份。通常股东之间的交易是按市场价格达成的,且所有股东应该平等对待。目前乙并未向其他股东(PE)低价转让股权,因此难以说明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另外,乙转让股权的价格低于市价,不是公平的交易。建议作为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的权益工具,即也视同集团内的股份支付安排。需要注意,即使创始人股东无论是否继续任职均能拥有对股份的权利,也不必然不存在股份支付,这是因为公司仍需要参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判断股东是否以职工身份提供了额外的服务(无论是否被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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