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占有指人对物管领实际控制的事实。占有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五分编中,第458条至462条,共计5个条文。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故在民法规范中,不谈及“占有权”,即使占有拥有“权利的外衣”。

①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②占有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利益,因此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均受保护,只是保护的程度不同,侵权责任编中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另外,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③占有指人对物管领实际控制的事实,强调世界经济控制,但民法承认观念上的占有,比如通过占有媒介成立的间接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④在进行请求权基础的探寻时,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两者最为重要,与占有密切相关。

占有权源

(一)有权占有是基于本权的占有,有正当的权源。比如基于合同关系、租赁关系、保管关系成立的占有。例如:甲将一批电脑卖给乙,乙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甲现实交付了标的物电脑,故而乙对该批电脑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如果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行使抗辩权,可以主张自己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有权占有对抗甲。

(二)无权占有没有正当的权源,比如盗窃、遗失物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除构成无因管理外)、合同无效、被撤销、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等。

(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可以相转化,就本例而言,若双方约定乙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当乙未支付到期的价款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然未支付到期价款,则甲享有法定解除权,当解除买卖合同后,乙的有权占有就转化为无权占有,故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正当权源除了合同关系,还有物权关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身份关系(监护权)等。

有权占有中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毕竟其权利来源是基于“债之关系”,债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对债务人成立有权占有。如果是基于物权等绝对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则具有绝对性。

例如: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甲虽然给付了房屋,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了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第一、就甲乙之间而言。乙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而言是有权占有,若甲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可以主张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成立对房屋的有权占有。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第二、就乙丙而言。丙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占有丙移转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性,甲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为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债权:相对性;物权:绝对性。丙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乙的占有权源(债权)原则上只能对债务人成立有权占有,而丙的占有权源(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因此,乙相对丙而言为无权占有,丙相对乙而言为有权占有。甲享有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由成立。

买卖、抵押不破租赁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不破租赁。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若基于上文所述,乙基于租赁合同成立的占有不可以对抗丙基于物权成立的占有,故丙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这就会导致承租人的利益受损,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则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不破租赁】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买卖不破租赁】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无权占有同样也受法律保护

例如:乙盗窃甲的汽车,丙又将乙所占有的汽车盗走。

虽然乙对汽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在符合占有返还请求权条件时,依然可以向丙主张请求权。有权占有的甲可以向丙行使两项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的乙可以行使一项物上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补充:甲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可以对丙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或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行使的一项权利,还需包括占有权能的物权,因此将抵押权人排除在外。如果甲将汽车质押给乙,质权具有占有权能,乙享有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即抵押权人乙的权能中不包含占有,故不可以主张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关于占有连续:

甲乙之间成立有效的合同,乙丙间成立有效的合同。两个合同的标的物是相同的。

例如:【合法转租】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的同意,乙将房屋出租给丙。问:甲是否可以向丙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基于债权成立的债权具有相对性,但在占有连续中,可以突破相对性(乙的行为是经过甲的同意,为合法出租,乙对甲是房屋是有权占有,丙基于转租合同对甲的房屋是有权占有,虽然丙的有权占有是基于债权的权源,但已经构成“占有连续”,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突破相对性。),甲不享有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若乙丙的转租期限届满,则丙对甲的房屋所成立的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就不存在占有连续,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丙不愿意搬离的情况下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乙,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期限未届满,乙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不曾侵夺乙的占有,甲也不享有该项权利。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之一为相对人为“侵夺人”,侵夺不等于侵占。乙的救济方法:甲乙之间租赁期限未届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甲负有适租义务,甲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向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保障乙的利益,因此乙可以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请求权。(也适用非法转租情况)

②若甲乙的租赁到期,或者合同解除,且乙丙之间合同租赁期限大于甲乙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丙对房屋的占有转化为无权占有,甲乙丙三者不构成占有连续,故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丙的救济方法:丙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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