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克承认“自动驾驶比想象的要难”!比技术更难的是事故追责机制|马斯克|自动驾驶|特斯拉

  作者/王峰 编辑/杜弘禹

  近日,埃隆·马斯克承认“自动驾驶比想象的要难”上了热搜。

  他在回复网友时表示:广义的自动驾驶是一个难题,因为它需要解决非常多的现实世界的人工智能问题。此前没想到这么难,但回想起来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就在三个月前,马斯克还在财报电话会议上信心满满地表示,特斯拉今年能够实现全自动驾驶,可靠性将超越人类司机。马斯克曾宣称在2018年推出自动驾驶系统,而后推迟到2019年,但直至今日仍未公开上线。

  全球范围内自动驾驶交通事故数量在不断攀升,与提升技术可靠性同样棘手的,是事故发生后如何妥善处理。其中,科学分配事故责任首当其冲,是驾车人的责任,还是所有人的责任,还是汽车制造商或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

  立法已经尝试回应这个问题。公安部今年3月24日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智能网联汽车及自动驾驶提出了规范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成为新的法律命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近日举办的“自动驾驶与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事故频发呼唤自动驾驶立法

  随着自动驾驶汽车上路,交通事故也如影随形。

  早在2016年,谷歌的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最终以谷歌宣称承担责任落幕。同年5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辆特斯拉在自动驾驶模式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驾驶员当场死亡,这是美国乃至全球首例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交通死亡事故。之后在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行人在人行横道外横穿马路,被无人驾驶测试车撞倒后死亡,成为全球无人驾驶第一起撞人致死事故。

  仅以特斯拉为例,据报道,美国汽车安全监管机构已对2016年以来涉嫌使用高级驾驶辅助系统的特斯拉汽车事故展开30起调查,涉及10人死亡。

  当交通事故出现后,各国都面临完善相关处理机制的法律的问题。

  据“自动驾驶与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梳理披露,2017年6月,德国公布《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允许载有高度自动化或完全自动化驾驶系统汽车的登记和使用。德国新法并没有改变传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分配原则,即便是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仍是第一责任人,然后可向车辆制造商追偿。今年5月,德国联邦议会通过《自动驾驶法》草案,其中对于责任的规定基本延续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的内容。

  2017年,英国公布《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将车辆强制保险范围扩大至自动驾驶汽车,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在“自我驾驶”状态下发生事故的,保险人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首要责任。

  美国已有20余个州出台了50余部关于自动驾驶的法案。美国解决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主要适用各州的侵权法。其中,马萨诸塞州2017年起草了一份法案,规定制造商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如何担责能更好保护受害方权益

  国内立法也开始回应自动驾驶的责任事故分配问题。

  3月24日,公安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55条第2款中规定,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这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

  第155条第3款还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该款被专家认为给更高层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预留了接口。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围绕人来确定,包括驾驶人、汽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改变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形态。

  在“自动驾驶与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认为,目前以人为法律责任主体的立法逻辑体系设计难以满足技术的快速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到了两种状态,驾驶人在操作时按照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定责,在启动了自动驾驶系统的情况下,则引入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但是如何界定系统开发者或控制人需要进一步明确。”郑戈说。

  对此,郑戈认为,在目前行业标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整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商统一承担责任,然后可以基于过错追究其他第三方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整体上是以过错为基础构建的。然而,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后,使用人无需实施具体的驾驶行为,驾驶过错自然也不复存在,使用人究竟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难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郑志峰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驾驶行为转向保有行为,由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让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正在全球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责任立法倡议》针对自动驾驶汽车这种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提出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建议。

  其第4条明确规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者须对人工智能系统驱动的所有物理或虚拟活动、设备或运作过程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坏承担严格责任。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者不得以其行为已尽到勤勉义务或损害是由人工智能系统驱动的所有物理或虚拟活动、设备或运作过程所造成之原因主张自己免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或损害,部署者不承担责任。”

  “这样既有利于简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也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郑志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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