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问题
问: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

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

敬盼回复!

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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