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被税务稽查后及时还款行不行?
房老师我们公司股东从公司借款200万元,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不知道钱花哪去了,两三年也没有归还,今天被税务查到了,要求视为分红补个税40万,还要加收滞纳金。真是恶心死了,我才来公司俩月就碰上稽查。
被查到时,如果赶在税务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书之前,及时把款还了,这个红利个税还能征吗?款还能罚吗?希望房老师给予解答。
实务中,有的税务人员认为还是要补税。因为征税的前提是:“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纳税年终了后没有归还”。只要是当年没有还,就算后来还了也要交!因为我们的补税处理是“针对当年年度终了没有归还”。
很明确告诉你:稽查这样做是错的!
征税的依据是财税【2003】158号文,原文如下: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整理一下核心语句就是: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注意其中两个表述:
其一:“其未归还的借款”,如果已经归还的借款,就不存在被视为的可能性了。原来就这么简单!
未归还的借款,表述非常清楚,并非当时未归还的借款。只能理解为:未归还的借款。
其二,“可视为”,158号文是给税务人员授权了一个核定征税的权力。“可”字说明,视不视为,还需要税务人员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职业判,如果税务人员要视为,就基于其判断产生纳税义务。
所以,在税务人员做出视为的正式决定前,都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不能认为:第一年没有还款就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了,所以现在不管你还不还,都要交。这还进入加收滞纳金的节奏了。
在你“视为”之前,我没有纳税义务。
结合以上两点:最多只能对未归还的借款行使征税权,如果行使征税权时借款已归还,就不存在行使征税权的事实基础了。
所以,如果赶在税务做出正式的视为决定之前——这主要指《税务处理决定书》正式生效之日——把款还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实依据也就没有了。你不能对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借款,大开杀戒再来行使“视为”的征税权力。
明白了这一点,如果要争议、协商、复议、诉讼的话,就知道了穴位的所在:视为分红的事实不存在了。
行文至此,有人估计该问了,老师难道稽查下发《处理决定书》之前把款还了,一点风险都没有了吗?
你又错了,有风险,真正必须要求交税的,其实是“利息”,这个如果不征税,反而是违法的。
比如,200万占用了两年,相当于股东获得了两年的利息,这个利息是真实的经济利益获得——个税对所有形式的经济利益征税。
所以必须要求补红利的个税。税务核定为同期贷款利率5%的话,就是两年20万,个税20%就是4万元,因为是实实在在的获得了经济利益,所以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呢。
营改增之后,公司还应该视同销售,交这20万元利息的增值税,20÷1.06×6%,也可以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呢。
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向下滑动看内容)
经常转发文章,咨询问题优先解答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