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学堂|超出授权范围需自负责任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范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一家糕点厂管理人,上个月我派临时推销员陈某持糕点厂介绍信到邻县销售芝麻糊,介绍信上写明陈某仅有推销芝麻糊的权利。但陈某发现邻县核桃仁特别便宜就采购了一批,用推销芝麻糊得到的款项支付了定金,并和对方约好余款等他回厂后再由厂里汇出。陈某回来后报告了这件事,但我认为这批核桃仁虽然便宜但质量不佳,便告知陈某糕点厂不接收,让他自行处理。前几日,我们糕点厂收到了售卖核桃仁商家的催款通知,我想问糕点厂应该支付核桃仁尾款吗?
倪律师答复: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上述条款明确,职工在从事履行自己的职权活动时是单位的职务代理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职工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陈某作为糕点厂的临时推销员,他所持的介绍信已经写明其工作任务仅限推销芝麻糊,并未有采购核桃仁的授权,故陈某只有在推销芝麻糊时才是糕点厂的委托代理人,凡超出这一授权范围外的任何活动,都不能代表糕点厂,都是他个人行为。因此陈某擅自购买核桃仁是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既然糕点厂拒绝追认陈某买核桃仁的行为,付款的责任只能由陈某个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代理人参与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负有严格审查对方代理资格的义务。售卖核桃仁的商家在卖给陈某核桃仁时,没有注意到介绍信上的仅限销售芝麻糊的职权范围,就轻率地与陈某签订了购买方为糕点厂的核桃仁买卖合同,且事后未能取得糕点厂的追认,故应承担不能向糕点厂主张货款支付的风险或责任。
综上,范先生的糕点厂可以不向售卖核桃仁的商家支付核桃仁货款,买家的合同责任应由陈某承担。(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倪永达律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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