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包人明知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施工...

最高法院:发包人明知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施工,承包人起诉主张权利的,其主张的债权范围不应超过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范围。

■ 裁判理由:

1.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包人并不否认案涉工程由自然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实际施工,该实际施工人享有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

2.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明确表示对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没有意见,也不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认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相关权利,实际施工人对相关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3. 二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以承包人就案涉工程款的可得利益不超过实际施工人应得利益为基础,支持承包人关于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诉请,并无不当,亦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 案件索引

(2019)津民终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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