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离婚,将面临哪些财产纠纷?丨律师解读
“空姐”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职业,在很多方面都有着特殊的待遇,有着较为优越的经济条件,生活中有不少未婚男性愿意选择与“空姐”结婚。但是,由于“空姐”职位的个人因素以及工作因素,这一群体的离婚率往往也很高。
房产纠纷
“空姐”离婚所面临的房产纠纷相关处理是一样的。如在婚姻中涉及结婚后,对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离婚的时候也是酌情考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还规定,如以上协议不能达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意思是:加名后,房产确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旦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确实也不意味着加名的女方能够平分房产。在加名登记房产时,有时候双方会明确各自份额,称为按份共有。如果各自份额不平均,房产分割时则未必平均。如果双方没有登记份额,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中,法官也会参考一些因素,比如还贷情况、双方经济情况、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离婚中某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做一定的自由裁量,这时房产也未必会平均分割。
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规定,一般2周岁以下的离婚子女由母亲进行抚养;10周岁以上的离婚子女听从孩子意见,北京规定8周岁的子女可听从自己的意愿选择跟哪一方生活;争议较大的为2周岁到10周岁之间离婚子女,法官会根据父母的综合情况以及子女等综合情况分析,有利于离婚子女成长教育的环境进行抚养。但是有部分特殊情况。
对于空姐来说,因为工作时间不稳定,工作地点不稳定等考虑,可选择子女是否随自己生活。在法律中,针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也是存在特殊情况的。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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