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立法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7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立法对学前教育事业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处于教育基础阶段的最前端,学前教育质量高低与否直接影响其他学段的学生成长。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依宪治国是核心、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防线、全民守法是基础、依法执政是保证,以及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灵魂。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呈现出一种全方位、全覆盖的大格局与新气象。所以说学前教育立法既是学前教育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的需要。通过立法必将保证我国学前教育规划目标得以实现,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学前教育法结合了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和地方条例的实施经验来制定的。较以往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学前教育法具有法律效力。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既有政府办园的主体大思路,提供幼儿园建园标准,如在总则明确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学前儿童明确,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又规范了幼儿园具体的办园行为,从保育和教育方面规定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并对幼儿园的师资与投入保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幼儿和教师的权益。
总之,学前教育立法为学前教育事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学前教育更全面更科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