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原强制标识之四:法规与标准
过敏原强制标识之四
法规与标准
目前,对食物过敏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临床上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就是避免食用致敏性食物,这就要求食品标签上正确标示,以免消费者因不知情而误食引起过敏。因此,标签是重要的信息披露工具。
我国在食物过敏原标签的法规和标准建设上起步较晚,之前在食品标签标准中并不作要求。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了供应第29届奥运会食品过敏原标识的原则和内容。2009年12月1日颁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377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2011年修订的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增加了可能致敏物质的提示要求,但仍为非强制标示内容。2016年卫计委启动GB7718修订工作,2018年11月26日公布征询意见稿,近日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致敏物质列为强制标示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八大类致敏物质如用作食品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以外的致敏物质自愿标示。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时,应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如配料中只使用上述食品经深度加工后的非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如精炼植物油、磷脂、淀粉及糊精。
征求意见稿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致敏物质用作预包装食品配料时的强制标示形式,至少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1)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如字体加粗、下划线等)进行标示: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花生,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2)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进行标示,可同时使用“食物致敏原提示”“致敏物质提示”“过敏原信息”等引导词:
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酱;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3)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
“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
(4)经深度加工免于标示者
精炼植物油;
磷脂;
淀粉及糊精。
强制标识带来的不仅仅只是标签层面的文字改动,这背后涉及到生产者基于原料和过程控制的一系列合规工作,需要仔细斟酌、反复推敲。例如,鉴于深度精制的非蛋白质成分可免除致敏物质标示,那么高度精制植物油似乎就无须强制标注;但若某种食品使用了大豆粗卵磷脂作乳化剂,那就可能需要标明大豆过敏源;奶油则标明是牛奶过敏源;芝麻来源的“香料”产品也需要提示。总之,如何标示相应项目,实践中有诸多不同的选择,形式不限;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致。
油脂食品过敏是客观存在的问题,食品过敏不是病,发作起来要人命,比较而言,身体不适、精神负担只是过敏患者的幸运之症,严重过敏则还可能致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修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将加强食品过敏监管的趋势。面对这样的趋势和动向,油脂食品企业也应在规范标签标示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易过敏消费人群的需求,在国家出台强制标示法规前,自愿地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过敏原信息提示消费者,更好的有效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大豆、花生、鱼、坚果及其制品等油脂含量较高的食物均已列入过敏原清单,那么油脂工业界做好准备了吗?
参考文献
1.卫计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稿件来源:食用油营养与安全科技创新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