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使周姥撰诗 | 白水·早茶夜读
一
【知】〖书〗〔文〕李贞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册;台北:三民,2018年1月,一版七刷;纸〕:1~32页
〖记〗小册子,“文明丛书”之一种。所读部分为丛书序言与本书序言、楔子、第一部分。在楔子里,作者提到台湾多年为妇女权利所做的艰苦努力,原本不甚了解,现在知道了一点儿。第一部分,大致谈了所述案件的因由、研判过程和结果。南北朝较为有名的“北魏刘辉案”在《魏书·刑法志》里所占篇幅已不小,为许多法律学者所重,如沈家本先生在《学断》一文中,便有专述,——为“四狱”之一。
二
【知】〖书〗〔文〕李贞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册;台北:三民,2018年1月,一版七刷;纸〕:33~51页
三
【知】〖书〗〔文〕李贞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册;台北:三民,2018年1月,一版七刷;纸〕:52~73页
〖记〗第三章借“公主因妒杀婢”讨论婚姻暴力(尤指因所谓“悍妒”而起的暴力)。所述大概可总结为四点:
一是在此类婚姻暴力案中,古时候男多施暴于女,而女多施暴于其他女人,——殴妻至伤在秦与一般人间之殴打,所受的刑罚大致相同;汉则出现了“夫殴妻不受罚,妻殴夫有罪”的现象;至唐,已在刑名等级上强调了“男尊女卑”,而北魏处在汉唐间;
二是杀妻之事,丈夫似不论在何朝何代,皆同难逃一死,但此间也有难处,如在确认殴与死之关联,须有“合格的人”提出控诉;
三是在第二条中,因为古有“保辜”之传统,所以“合格的人”是很难找到的,似除被殴之女性再无合格之人,被殴之女性若不愿、不敢或不能提出告诉,甚或是已死,此种暴力多是无法揭露的——最多可能亲见殴打事的子女受“非公室告”之传统所限,是几无告父杀母(此处“母”,亦有“嫡母”“慈母”“生母”“继母”之别)的可能的。四是在女性施暴中,情况更为复杂,涉及到双方身份(如妻杀夫、杀妾、杀婢)和南北对家庭伦理的解释不一(异时异地,可当无事发生,也可判杀人者死,大体上是南朝较为严厉);
四是此类案中,判决结果不完全在夫妻的相对位置上,受外在如政治等因素影响很大,这也是在“北魏刘辉案”中不能不考虑的。
四
【知】〖书〗〔文〕李贞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册;台北:三民,2018年1月,一版七刷;纸〕:74~97页
〖记〗第四章借“北魏刘辉案”中关于对驸马偷情之张容妃和陈慧猛二女兄长的处罚,来讨论法律中女性的夫家认同。此中涉及到“期亲容隐”和“亲属连坐”两个传统。
从西汉始,经西晋,至北魏,虽时有曲折,但于儒礼一系,渐渐在法律中确立“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原则。依此则有了“离婚避祸”和“同情女弱”的手段和思想。“离婚避祸”虽材料少见,但道理不难理解;“同情女弱”虽结果上对女性有利,但出发点仍在“夫尊妻卑”,且在申辩中,多在婚姻程序是否完整、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一类事上作文章,是时不失为一种办法,但从长远计,又坐实并深化了“女本弱”。
从这里回到“北魏刘辉案”的判决结果,则更体现了政治对婚姻问题的影响,辩论双方一为由游牧民族女性统治者所代表的皇权,另一为具有儒家教育背景的汉人或汉化官僚。
五
【知】〖书〗〔文〕李贞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册;台北:三民,2018年1月,一版七刷;纸〕:98~144页
杨早新书
出版时间: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