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惩戒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避免更多悲剧
20年前被老师看不起欺负,20年后再打回去?近日,网曝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33岁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在路上抽嘴巴还发视频炫耀,自称因当年家里没钱没权被老师任意欺负践踏尊严,对其心灵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至12月20日,该男子已被警方抓获归案。
常某的单方之词并非意味着当年事实的全部,该教师得到当年不少学生的声援便是旁证,真相还有待调查落实。假如该老师真的存在让该男子尊严受损行为的话,那其的确应该为其当年的不当行为而悔过,但即便如此,这也绝非是该男子报复曾是自己授业老师的正当理由,一段自我炫耀的视频也暴露了该行为充斥着的暴戾之气,他被警方以寻衅滋事拘留的结果也足以说明其看似“快意恩仇”的社会危害性。在一个法治国度,即使是寻常关系的人之间有恩怨,也应该首先尝试用“沟通、和解”等更和平的方式去了结,更何况是曾经有过一段缘分的师生之间呢?在时过二十年后发生此类令人痛心的报复事件,除了要关注和还原事件的是非曲直外,从杜绝更多的类似事件发生这个层面来说,其起因其实更值得我们去探讨。
此时,追溯问题的根源,在目睹体罚引起的冤冤相报事件中,更有必要去反思的是,假如二十年前已经有一个关于惩戒的明确规定与尺度的话,今天的这种“报复”事件能否有可能避免出现?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当我们将关注的目光再次回到有关“惩戒”的话题上去时,无疑会引发我们对教育惩戒权的更深思考:时下随着教育大环境和学生特点的变化,对教师惩戒权与惩戒尺度的明确是否已日益迫切地需要提上日程呢?
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有法律权威的惩戒尺度的规定,便无可避免地导致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会出现两种违背教育要求的现象:其一,因为头脑中缺乏或拿不准惩戒的尺度,个别教师仍然存在体罚、伤害学生尊严等问题,不但违反行业规定且受社会诟病,整个行业声誉也时常因个别人的不当行为而受损。其二,尽管现今已有文件赋予了班主任以“合理”的惩戒权,但遗憾的是并不具有法律权威,加之“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规定,以及一些教师因惩戒不当而受到处分乃至丢掉工作的事例不断发生,致使在“高压线”前,教师群体中普遍存在着视惩戒为“烫手山芋”的担忧,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作为凡夫俗子的明哲保身心理,这不但造就了校园中学生纪律观念淡漠及尊师意识的下降,也造就了一批无知无畏、屡教不改的“小霸王”。另外,据权威报道,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在持续上升,这不能排除违法少年与在校园中因惩戒缺失而导致的规则意识淡漠有密切关系。
需要正视的是,假如只有对体罚等违规行为的“严禁”,并不能解决教育转化学生中出现的全部问题;在个别教师出现惩戒失当的行为后仅靠“严肃处理”的方式,也难以杜绝现实中后续发生的类似现象。尤其是假如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惩戒尺度,那么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如何对有过错的学生进行惩戒便无形中增加了难度,惩戒过度或不敢管教的现象便有可能发生。长此以往,受害最大的无疑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乃至于社会的未来。
此时静心深思,当问题现实地存在时,只有正视问题的客观存在并勇于提出解决之道,才是对教育负责、对未来一代负责的正确之举。当下,因教育惩戒权缺失而引起的诸多不良现象在不断地发生着,其对于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职业建设到底有多大的负面冲击,是否已到了必须引起重视的时候了呢?
诚然,教育是“爱的艺术”,需要教师付出满腔的热情和心血,但放眼教育实践又必须看到,面对在“宠爱”中长大的一代,有时仅仅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苦口婆心”,对于少数所谓的“顽劣”孩子而言,效果又是微乎其微的。因而,在新的时代特点下,对立法机构尽快出台教育惩戒法规的呼唤已是越来越迫切。多年前,有专家便呼吁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做法,设立诸如《教育惩戒法》等法规,以明确惩戒的尺度,从而让教育多一份庄严与敬畏,少一份纵容与漠视,进而让育人更有成效,让师道尊严更名副其实,也更减少一些家校纠纷和师生冲突。
一段冤冤相报,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诸如感恩意识、法制观念、师道尊严、人性善恶等等,而对于“惩戒”的回顾与反思,又无疑是其中绕不过去的一个事项。而在时下,诸多因“惩戒”而引起的冲突已越来越证明着,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晰教师的惩戒权与尺度,在当下的教育现实环境中,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越来越突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