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期 【案例解析】董监高管人员对全资子公司亦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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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忠实义务及子司。
侵权收益将归入,
公司机构怠诉讼,
适格股东代维权。
【案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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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及案由:
(2019)粤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一、美谷佳公司设立于2008年11月21日,股东为深圳盛凯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谷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仓公司)。2010年3月17日,美谷佳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严和谷仓公司。此后公司股东历经多次变更。 2015年4月28日前,李严担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华佗在线公司设立于2013年6月3日,股东为张卓和张家斌。美谷佳公司分别与张卓、张家斌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美谷佳公司委托张卓、张家斌作为自己对华佗在线公司名义持有人。2015年6月17日,华佗在线公司股东变更为美谷佳公司(持股100%)。
广东友德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德医健康管理公司)设立于2006年4月12日,股东为省二医(持股100%),设立时名称为广东赤岗宾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友德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友德医公司设立于2014年8月7日,股东为黄宏亮和吴茂清。此后公司股东历经多次变更,至2015年2月28日,友德医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晓婧、董应心、杜建国、宜华地产、友德医健康管理公司。
谷糠公司设立于2013年10月17日,股东为李萍和李爱华。2015年5月18日,谷糠公司股东变更为周祖斌,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周祖斌。
二、2014年1月10日,省二医和华佗在线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广东省医学影像阅片中心平台、检验分析中心平台和互联网医院、应急无线医疗项目。2014年2月10日,省二医和华佗在线公司签订《补充(修订)协议》,对合作项目的收益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2014年8月10日,华佗在线公司首次发表“华佗网络医院平台软件(简称:华佗网络V1.0)”,后于2015年9月11日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
李严和省二医提交了省二医盖章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的《通知函》和美谷佳公司盖章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的《通知函回复》。双方终止合作意见”。
2014年11月20日,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视对方为广东省内唯一的合作方,双方共同合作组建“友德医”网络医院,并对用户提供网上诊疗、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三、2014年12月4日,宜华地产发布《对外投资公告》(2014-81号),载明“2014年12月1日,宜华地产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投资深圳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6000万元向友德医公司增资,取得友德医公司10%的股权,再以6000万元受让友德医公司股东谷糠公司持有友德医公司10%的股权,原股东放弃受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5月28日,友德医公司首次发表“友德医网络医院平台V1.0”,并于2015年8月3日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
深天地公司收购了友德医公司股权。
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1.李严是否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2.李严是否违反其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3.如何认定李严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李严是否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2015年4月28日之前,李严担任美谷佳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要求其应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得为实现个人利益而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忠实义务的内涵之一。李严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因此,李严对母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方能实现公司法为母公司董监高设置忠实义务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对母公司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关于李严是否违反其对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华佗在线公司早在2014年1月就已经获得了和省二医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股东,在担任美谷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在未向美谷佳公司股东会披露的情况下,另行操控友德医公司,将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友德医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确实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及其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李严应当向华佗在线公司进行赔偿。
三、关于如何认定李严对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时,应判令董监高因此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以弥补公司的实际损失。李严将其任职高管的美谷佳公司子公司的业务交由其实际控制的友德医公司经营,违反了其对美谷佳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基于本案交易的特殊性,本院将从李严的个人收入和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的实际损失两个角度,综合认定李严的赔偿责任。
在李严个人收入无法查明、华佗在线公司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宜华地产的定价依据、友德医公司和谷糠公司的运营成本、网络医院项目的发展前景等因素,酌定李严须向华佗在线公司的赔偿金额,本院认为一审的处理思路并无不妥。本院另考虑李严及其技术团队和牧新民等资本团队对网络医院项目的投入、贡献情况,认可民间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更认可科技创新的社会价值。据此,本院认为一审酌令李严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2916万元,应当能够补偿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及其背后的牧新民等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
【评析·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是关于公司高管侵犯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
一、董监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需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董监高管人员应正当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得为实现个人利益而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这是董监高管人员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
董监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需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因此,董监高管人员对母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子公司,方能实现公司法为母公司董监高设置忠实义务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对母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董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所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认定
认定董高管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所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的情形,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担任公司董高管人员并实际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管理行为,二是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而实施上述行为。
董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公司享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监高管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公司组织机构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责任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董监高管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组织机构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须先履行前置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即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应豁免,即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性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在确定属公司的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类似案例延伸
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未设监事机构且其他董事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豁免。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民事裁定书,周长春、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或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中,汉业公司明确表示该公司没有工商登记的监事和监事会,周长春对该公司董事李世慰、彭振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庄士中国不属于汉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汉业公司未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周长春针对庄士中国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向汉业公司董事会提出。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汉业公司董事会由李世慰(董事长)、彭振傑、庄学农、李美心、周长春组成。除周长春以外,汉业公司其他四名董事会成员均为庄士中国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与庄士中国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基本不存在汉业公司董事会对庄士中国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再要求周长春完成对庄士中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期编辑: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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